法律無明確界定、各方意見不一,虛擬財產繼承面臨困局

近日,有網友發帖稱,去世多年的爸爸的微信賬號突然消失,儘管微信人員主動提供了幫助,但該賬號已被回收,無法再找回。帖子發出後,網友們熱議不斷,不少人表示自己也曾遇到過類似情況。

隨着數字技術的發展,網絡世界成爲越來越多人的主要棲息地,人們的足跡遍佈電子支付、網絡購物、社交娛樂等軟件之中,個人賬號創造出了一個又一個的“數字分身”。而這也引發了一個新的問題:當互聯網原住民過世後,這些“足跡”將何去何從?它們能否被繼承?

這並不是一個新鮮的問題。早在二十年前,學界、業界就已經開始討論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問題。2003年年底,國內有19名律師聯名向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提交了一份《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立法建議書》,認爲網絡虛擬財產已經具備了真實財產的基本特性,國家應儘快出臺有關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

2020年出臺的民法典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認可其財產屬性。但是,民法典只是做了原則性規定,並未明確界定虛擬財產的內涵和範圍,亦沒有在繼承編中規定虛擬財產的繼承要件,僅在大方向上認可了繼承的價值。

因此,實踐中各個網絡經營者的做法不盡相同。在公共討論中,又常常出現“數字遺產”和“虛擬財產”等概念混用的情況,各方對於是否應該立法規制、如何規制的意見不一,使得虛擬財產的繼承在當下仍然面臨困局。

網絡虛擬財產繼承的法律之困

“去世多年的親屬賬號被收回,想從法律層面進一步解決問題,很困難。”北京嘉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佔領告訴第一財經。

儘管近些年圍繞數字遺產,學界提出了很多設想,但在當前的法律層面,主要適用的是“虛擬財產”的概念。趙佔領指出,網絡賬號在法律上能否繼承的前提是看其是否屬於財產,只有當網絡賬號的性質屬於財產時,纔有可能存在法律上允許繼承的問題。

民法典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做出了保護性規定,但具體條款並不涉及虛擬財產的內涵、範圍與繼承。立法機關曾指出,目前關於虛擬財產法律屬性仍存很大爭議,尚無定論,因此《民法典》第127條“只強調網絡虛擬財產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對其性質並沒有明確規定,留待司法實踐進一步探索”。

這不可避免地產生了法律適用觀點不一致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級調研員張音曾撰文指出,“現有立法對於網絡虛擬財產概念範圍、法律屬性、權利內容等尚未作出具體規定,理論也多有爭議,人民法院在審理涉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案件時面臨着找法、釋法、用法方面的客觀困難”。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許可告訴第一財經,此前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是否將網絡虛擬遺產的繼承寫入法律,曾有過討論,但最終出臺的法律未涵蓋相關內容。“如果認爲網絡虛擬財產屬於一種合法財產的話,自然可以被繼承,這一點在法律上沒有爭議,但問題並不出自法律規則,問題在於虛擬財產的範圍是不清楚的。”

微信賬號算不算網絡虛擬財產?在民法典未明確虛擬財產範圍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有不少爭論。許可稱,有人會認爲賬號本身不可轉讓也不具有真正的金錢價值,不構成財產,而是屬於和人格密切相關的部分。

如果微信賬號不能被認定爲財產,在當前的法律規定下就不可被繼承。賬號內的文字、圖片等信息的處理,可以參考《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親屬爲了自身的合法、正當利益,可以對死者的相關個人信息行使本章規定的查閱、複製、更正、刪除等權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

但上述規定也存在實踐中的難點。用戶在註冊網絡賬號時,一般都會簽署平臺的用戶協議。處理網絡賬號,一般要先從其規定,而其中隱含着所有權屬、隱私保護等更多問題。

平臺運營與用戶需求如何平衡

絕大多數平臺的用戶協議暗含着所有權的“陷阱”。在平臺擬定、用戶簽署的服務協議中,一般都將賬號所有權歸爲平臺方,用戶僅享有使用權。

以微信的《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爲例,其中規定“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用戶完成申請註冊手續後,僅獲得微信賬號的使用權,且該使用權僅屬於初始申請註冊人”。此外還規定,用戶註冊或創建微信賬號或功能賬號後如果長期不登錄該賬號,騰訊有權回收該賬號,以免造成資源浪費,由此帶來的任何損失均由用戶自行承擔。但長期不登錄賬號的“長期”究竟是多長時間,協議暫未明確。第一財經記者就此問題諮詢了騰訊客服,對方表示:“爲保障用戶的微信賬號安全,註冊後不活躍,長期未登錄,並且沒有零錢的微信賬號,會被系統註銷,無法使用。”

趙佔領解釋道,在當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出於便利運營服務、收回賬號以節省資源等原因,平臺方並不希望讓用戶擁有賬號的所有權。而對用戶來說,爲了可以使用平臺服務,必須接受服務協議的條款規定。

“個體不懂得技術工具,出於便利或生活必需而不得不認可平臺制定的規則文件,進入一種弱勢處境。在近乎全面數字化的當下,人們已經越來越習慣於主動或被動地接受自己是‘使用者’,而不是‘所有者’。”廣東財經大學講師雷閃閃等人在一篇研究文章中指出。

在處理網絡賬號問題上,很多平臺協議規定不允許轉讓、出借,即使允許轉讓也僅限於特定情形。例如微信就要求,初始申請註冊人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使用微信賬號,非初始申請註冊人不得通過受贈、繼承、承租、受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賬號。

類似條款幾乎堵住了繼承賬號的可能性。即使平臺沒有明確規定其他人不得通過繼承使用賬號,但當親屬試圖繼承賬號時,平臺也常常以“保護隱私”爲由拒絕。因此在實踐中,不少用戶爲了能實際保存去世親屬的賬號及信息,會採取登錄賬號並時常使用的方式,以防賬號因爲長期不登錄使用而被回收刪除,而在這個過程中,也可能出現賬號關聯的手機號被註銷或身份認證困難等問題。

在平臺運營政策與個體需求之外,去世者的意願也應當被考慮。在當前法律規定下,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去世者沒有隱私權,但第一財經採訪的專家認爲,應儘可能尊重去世者的意願。比如說,有人可能並不想要親屬瞭解自己的賬號信息,不願自己的信息在死後被公開。

“如何平衡好去世者意願、去世者家屬的需求與涉及第三人的隱私保護,是在個人信息保護法視角下仍待研究的問題。”許可指出,首先需要尊重去世者的意願,如果去世者有生前安排,要遵從其安排。其次,要注意保護與去世者相關的第三人的個人信息與隱私,比如說微信裡和其他聯繫人的交互信息。

思考數字生命的未來

隨着互聯網在這二十幾年間的飛速發展,網絡用戶羣體的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如何處置一個個“數字分身”留下的痕跡,逐漸無法迴避。

是否應該以專門立法的形式規範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社會各界對此一直頗有爭議。

在2023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皮劍龍曾提出加快網絡虛擬財產保護專門立法的提案。他建議,可以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形式明確網絡虛擬財產的定義與範圍,清晰界定網絡虛擬財產領域相關主體的法律地位。建議全國人大盡快將《網絡虛擬財產保護法》列入立法規劃,啓動相關立法進程。

趙佔領在接受第一財經採訪時認爲,應該要對虛擬財產專門立法,“只有通過立法明確虛擬財產的定義和範圍,以及權利人的權能,纔有可能解決虛擬財產的轉讓、離婚分割和繼承問題”。

一些學者的想法則更爲超前。廣西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富利在一篇文章中指出,“一個與過往如此迥異的數字時代,需要的是一套全新的法律,而非對舊的規範進行修修補補”。更有一種聲音認爲,解決問題不能靠簡單的法律條文修訂或產品功能迭代,而是需要重新定義“數字人權”。

不過,在另一些專家看來,仍要審慎判斷當前立法的必要性。許可認爲,如果按照財產繼承與個人信息查閱兩條路徑來解決“數字遺產”的處置問題,當前的法律規則談不上不完善,只是需要解決司法或者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分歧。

他指出,如果要解釋什麼是網絡虛擬財產,勾勒它的具體範圍,是很困難的。首先類型無法窮舉,其次隨着技術的進步,未來還會源源不斷出現新的網絡虛擬財產。“未必要依託立法,更重要的是去逐步凝聚共識,可以發佈指導性案例、司法解釋等來指導司法實踐,同時在行業內樹立起相對統一的標準”。

在許可看來,更爲現實的解法仍然需要平臺有所作爲,當務之急是各平臺完善對去世者賬號的處理方案,在充分尊重去世者意願的基礎上,便利生前管理。“讓用戶在生前可以選擇合適的個人信息保護方案,比如說選擇交給自己的特定近親屬查閱、複製、刪除,或者選擇一個信託人來管理等,而不是直接簡單地收回賬號,將信息全部刪除”。

同時,行業也應該在保存賬號的期限上形成統一的標準。“賬號長期不使用多長時間會刪除?有些平臺規定兩個月,比較短,十年又太長了,行業可以進一步規範標準。”此外,平臺在刪除前也應該盡到通知的義務,不要在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士不知情的情況下直接刪除,無論是通過綁定的手機號還是郵箱,都應該發出通知,提醒對方做好數據的備份。

不過,第一財經採訪的專家也指出,對於上述做法,平臺也會存有疑慮。“平臺最大的擔心可能是對輿情的不確定。假設規定了保存賬號的具體期限,會不會引發公衆的負面評論。同時,平臺也可能會考慮到新增的網絡安全成本和人力成本等問題。”許可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