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外國人在臺非法工作

僱主對於不諳法規之外國人提供勞務必須更加小心,切勿利用免簽證之入境期間「非法工作」。圖/本報資料照片

美國籍Youtuber樂樂法利日前因爲2023年來臺期間參加國內電視臺政論節目錄影,因爲未申請工作許可而非法工作,不僅遭管制無法入境臺灣,已申請獲准之就業金卡亦遭撤銷。韓國籍知名實況主「企鵝妹」柳允進在2023年來臺徒步環島時,因同時爲電玩遊戲擔任一日店長,同樣也因未申請工作許可而非法工作,遭管制三年無法入境臺灣。

韓國籍啦啦隊南珉貞的妹妹南至苑來臺拍攝手機遊戲廣告,同樣也因爲未申請工作許可而觸法。法國籍Youtuber酷邀請法國高中生來臺挑戰臺灣歌仔戲,舉辦活動邀請粉絲付費參加演出活動,因爲有非法工作疑慮,只能全額退費並變更活動形式。

以上四件「外國人非法工作」之實際案例,按《就業服務法》第43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僱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據此,外國人未經僱主申請許可而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或雖經許可而遭撤銷,或許可失效仍從事工作者,另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受聘僱於許可以外之僱主者,皆爲「非法工作」,此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88)臺勞職外字第002952號函可資參照。因此韓國籍實況主企鵝妹爲電玩遊戲擔任一日店長、南至苑來臺拍攝手機遊戲廣告,均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未經僱主申請許可而非法工作之明顯案例。

美國籍Youtuber樂樂法利則是參加政論節目錄影,又因電視臺並未提醒相關法規而收取微薄車馬費,對於受到管制無法入境臺灣感到失望。然過往即有外國公司在臺之外國籍代表人,因爲參加電視臺節目錄影,被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之案例。臺灣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66號判決即認爲「參加節目演出,事先既經過製作單位之精心挑選,且參加節目之演出時,又系依據製作單位預先擬定之腳本演出,核與接受新聞節目隨機訪問並無腳本之情況並不相同」,進而認定該外國籍代表人參加節目演出屬於「臨時演員」,自應先申請工作許可。

實則,《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已經清楚詳列僱主聘僱外國人在臺灣境內從事之工作類型,更定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該標準第4條亦說明「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之類型,主管機關也持續依據同標準第4條第15款規定發佈解釋令,增加指定之工作項目,例如廚師、調酒工作等,想要借重外國人之專業、技術,更應該謹慎遵守就業服務法之相關規定。

從主管機關、法院對於相關案例之解釋及判決可知,外國人在臺之勞務提供不論形式上之契約型態、有無報酬或時間長短,只要有工作之事實,均應遵守《就業服務法》第43條等規定。僱主對於不諳法規之外國人提供勞務必須更加小心,切勿利用免簽證之入境期間「非法工作」,主管機關對於僱主或許只是處以行政裁罰,但對於外國人而言可能造成管制入境的結果,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