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寒蟬效應 智慧財產侵權應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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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智慧財產侵權行爲入罪始於民國26年《著作權法》,隨着本土產業的發展,高科技產業最早感到刑事處罰的箝制效應,併成功遊說立法院在2001年將發明專利的侵權行爲除罪、2年後再將侵權新型專利與新式樣的行爲除罪。之後,臺灣不僅未再推行智慧財產侵權行爲除罪化,更在2022年將商業秘密保護上升到《國家安全法》的層級,對涉外且侵害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爲,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大規模的刑事處罰,對臺灣社會是利大於弊。
在此不妨先審視智慧財產侵權案件刑事責任的司法實務。以2023年爲例,共6,457件此類案件,8,796名嫌疑人涉案被調查,其中著作權案件3,439 件、4,906名嫌疑人,商標案件2,681件、3,344名嫌疑人。如此大量的刑事案件與被調查涉案嫌疑人,在亞洲只有人口是臺灣16倍的對岸大陸可以匹敵。同年大陸一審新收7,335件智慧財產侵權刑事案件,其中6,634件商標案件,627件著作權案件。同年在美國只有623件智慧財產侵權刑事案件、434 名嫌疑人被逮捕、327件起訴、206件有罪判決,日本只起訴87件著作權、216件商標侵權刑事案件。
爲何臺灣智慧財產侵權刑事案件是美國的5倍?著作權刑事案件是大陸的5倍?是檢察官特別擅長或喜歡偵辦智財侵權犯罪?還是智財法刑罰規定太多?
事實上,臺灣在2023年一共只起訴1,206件智慧財產侵權刑事案件,起訴率極低,檢察官並不擅長偵辦智慧財產侵權犯罪,嚴重浪費寶貴司法資源,每年更打擊7,000餘名無辜國人的工作與生活,造成沉重寒蟬效應。
不過檢察官確實特別喜歡偵辦智慧財產侵權犯罪,因爲在網路普及交易不再匿名之後,偵辦大量網民的侵權行爲並不困難,而且相關執法有助於達成其考覈績效的KPI。
自2018年以來的司法統計顯示,智財侵權刑事案件與被調查嫌疑人都沒有減少,表示刑事處罰智慧財產意識的提升並無法減少智慧財產侵權行爲。相較之下,日本過去十年起訴的著作權與商標侵權刑事案件穩定減少。此外,長期來智慧財產與商業法院受理智慧財產侵權的刑事案件是民事案件的2、3倍,過度偏愛訴諸刑事手段的畸形現象,在亞洲只有臺灣與泰國。凡此種種反映智財法刑罰規定太多。
智慧財產除罪化應該再度推行。首先是法律除罪化。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第61條,只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仿冒商標或盜版著作的案件訂定刑事罰則。然而《著作權法》第91條處罰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商標法》第95條處罰擅自不當使用註冊商標等行爲,都不要求商業規模,不當擴大適用範圍,應要求商業規模限縮。
其次,商業秘密保護應該從《國安法》迴歸《商業秘密法》,參考歐洲法院判決保加利亞商標侵權最低5年徒刑的《刑法》規定違反《歐洲基本人權公約》第49條罪罰相當誡命,刪去最低5年的刑期規定。法務部應要求檢察官只對具有商業規模而故意仿冒商標或盜版著作的案件主動偵查起訴,專心偵查對社會有重大危害的案件(例如各種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