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撞死人父頂罪 2審才自爆
戴姓男子三年前自首駕駛大貨車撞死騎機車蔡姓婦人,一審判刑一年十月,他上訴翻供稱當天開車的是十五歲兒子,「爲保護兒子才冒名頂替」;高雄高分院詢問目擊證人認定嫌疑人與他不符,改判無罪。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下午三時許,蔡姓婦人騎車行經高雄楠梓區藍田路、大學西路口,與疑闖紅燈大貨車發生碰撞,蔡女倒地頭部外傷合併顱內出血與顱骨骨折,送醫急救三天不治;大貨車駕駛肇事後曾下車查看,隨即逃離。
戴姓男子事後向警方自首,稱是當天撞到蔡姓婦人的駕駛,警方製作筆錄後依過失致死罪移送橋頭地檢署,檢方提起公訴;橋頭地院審理時,戴男與蔡女胞弟多次調解無法談妥金額,法官認爲戴男僅有普通大貨車駕照,卻越級駕駛營業大貨車,案發當時闖紅燈肇事還肇逃,依過失致死、肇事逃逸罪合併判刑一年十月。
戴姓男子上訴,高雄高分院開庭時突翻供說當天開車的是他未成年的兒子,他是爲了保護兒子,才冒名頂替;稱當天得知兒子撞死人,從新竹搭高鐵南下高雄,再趕到楠梓警分局自首。
二審合議庭傳喚案發當天報案目擊證人,由於戴姓男子左腳截肢,需靠助行器行走,但證人表示「下車者並未使用行動輔具」;戴男前妻證稱,戴要她先到現場,他會搭高鐵南下,她到場後只看到兒子跟一名移工。戴男兒子出庭證實,他撞到人後,爸爸叫他先謊稱司機不舒服離開現場,他會趕回高雄處理。
合議庭認定,戴男案發時人在新竹,爲隱匿未成年兒子才趕到高雄頂替,撤銷改判無罪,仍可上訴。由於全案肇事人爲戴男兒子,檢警另案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