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假球修法到位 落實配套與判決纔是重點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修正案,增列以利誘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的刑事處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摘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條例修正案,其實在擴大防範操控運動賽事的範圍與提高罰則兩方面,年初由球員工會倡議,朝野立委攜手完成修法的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已經到位,昨日修法僅是讓罰則一致。未來要遏止不法人士把手伸入體育賽事,重點是落實運產條例修正後的配套措施,比如強化防賭機制與成立防賭信託基金,司法審判也能重懲觸法者,才能保障體育賽事的公正性。

中職假球事件從1996年首波爆發到2009年,10多年間共發生5次檢調大規模調查涉賭和打假球風暴,幾乎毀了這個臺灣最有規模的職業運動。所幸在逐漸強化外部防堵與內控機制,並持續提升職棒球員的待遇保障之後,中職目前競爭激烈,球員打不好根本無法立足,遑論打假球放水,外部操控比賽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然而屬於半職業性質的超級籃球聯賽(SBL),前年底卻爆發假球案,凸顯其他運動賽事不似中職待遇好、競爭強,參與其中的運動員不易阻擋有心人士的誘惑與操控。而在今年初三讀通過的運產條例修正案,一來將操控比賽公正性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整個運動產業,不論是否爲臺灣運彩開盤的運動賽事,二來重懲提高罰則,就擴大定罪要件的立法層面而言,已算是功德圓滿。

由於運動彩券也在運動產業的範疇內,違法操控運彩開盤的賽事,在運發條例也一定觸法,同時違法時從重處罰,因此昨天三讀修正運彩條例讓罰則一致,實務上並無太大意義。

然而不論罰則如何增加,本月初SBL假球案一審宣判,兩名涉案球員各處1年7月、1年6月刑期,均獲緩刑,在司法面看不出對假球與操控比賽的「零容忍」;而在行政面,立委柯志恩月初在教育文化委員會也曾質疑,運產發展條例通過時的附帶決議,要求體育署在3到6個月內必須完成輔導運動員團體建立「防治運動賭博信託基金」機制,沒有看到積極作爲。要健全運動環境乃至於產業,立法、行政、司法三方面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