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男約14歲少年去旅館 遭強行伸手進褲管猥褻下體

張姓成年男子約兒童去旅店,掏出對方生殖器,硬要幫對方打手槍。(邱立雅攝)

張姓成年男子約了一名未滿14歲的朋友小明(化名),到新竹市某旅館,張男竟違反小明意願,觸摸、套弄小明的生殖器,小明已表達拒絕之意,張男還要硬要幫對方打手槍。小明回家後跟家長及學校反映,張男被告上法院,新竹地院依犯對未滿14歲的小明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張男與與未滿14歲的兒童小明爲朋友關係,但去年3月底時,張男在旅店房間內,未經小明同意,即逕將手自小明短褲褲管伸入觸摸生殖器,小明見狀便將張男的手拍掉、將褲管往下拉,試圖阻止張男動作,但張男仍不顧小明阻止,強行將小明生殖器自褲管掏出,並套弄小明生殖器、爲小明打手槍。

小明返家後跟學校以及家長反應遭張男強制猥褻,校方以及警方隨即展開調查,但張男在偵審之初雖一度否認犯行,認爲他並未違反小明意願。但在之後的審理庭時,張男自白全部犯罪,並積極與小明的家長成立調解,當庭給付全部和解金完畢,而獲得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諒解。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張男行爲固有不當,被告未有因此受傷或是有其他脅迫利誘情形,張男犯罪情節尚非甚鉅,同時張男確有竭力彌補告訴人之損害,不過張男所犯法條法定刑度最低有期徒刑3年以上,入監服刑仍嫌過重,有情輕法重問題,因此依刑法59條減刑。

法官認爲,張男爲具有智識、社會經驗的成年人,對於人與人之間的來往本應知其分際,卻明知小明是兒童的情況下,未能尊重小明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違反小明意見做出猥褻行爲,念在張男素行良好,獲得告訴人及家長諒解,也曾捐款各社福團體,因此依泛對未滿14歲兒童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2年內提共80小時義務勞務,法治教育課6場次,禁止對小明實施不法侵害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