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爲分級干預的幾點思考

穀子青 吳一凡

2020年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構建了罪錯未成年人行爲分級干預體系的基本框架。受立法語言侷限性的制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於嚴重不良行爲缺乏一套層級分明、遞進銜接的干預機制,導致實務中開展分級干預欠缺明確具體的工作指引,矯治工作存在分級分類標準不清、應送不送、送而不管、管而無果等問題。下面,筆者結合實際工作,圍繞如何對有嚴重不良行爲未成年人開展“階梯式”分級干預工作給出幾點建議。

一是設置三大項六小項指標,對嚴重不良行爲科學分類。建議對發現的嚴重不良行爲未成年人,通過常見、易接觸掌握的相關信息,根據其行爲因素、個人因素、家庭因素設置可操作的合理的分類指標,從而實現更加精準的分級干預。其中,行爲因素包括行爲性質(侵財類、暴力類、黃賭毒類)、次數(兩次以下、多次)、後果(數額巨大及以上、輕微傷、輕傷、重傷、無後果持械);個人因素包括有無前科劣跡、有無再犯情節;家庭因素具體考慮有無監管失管情況等,通過對這些因素的排列組合將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爲劃分成“階梯式”等級,爲後續尋求分級處遇措施提供參考。

二是採取“階梯式”評估步驟劃分等級。根據前述設置的指標,建議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爲採取先評斷行爲因素,再判斷個人因素,最後判斷家庭因素的“階梯式”評估步驟。在行爲因素部分,大致可將“侵財類(數額較大)”“侵財類(數額巨大及以上)”,與“兩次以下”“多次”進行排列組合,對於排列組合後的情形根據各地司法實踐設置Ⅰ-Ⅲ級;再將“暴力類(輕微傷)”“暴力類(輕傷)”“暴力類(重傷)”“暴力類(持械無後果)”,與“兩次以下”“多次”進行排列組合,對排列組合後的情形設置Ⅰ-Ⅳ級。在對行爲因素通過排列組合先行定級的基礎上,再考慮個人因素、家庭因素進行“遞進式”評估分級。

具體操作如下:比如,對於行爲人兩次以下侵財類行爲,步驟一評估行爲因素,將兩次以下侵財行爲劃分爲Ⅰ級。步驟二評估個人因素,若有前科劣跡則升級爲Ⅱ級,若無前科劣跡則保持Ⅰ級不變;若在幫教期間實施新的犯罪行爲,在步驟一評估的Ⅰ級等級基礎上,上升一級爲Ⅱ級。步驟三評估家庭因素,在前兩個步驟的基礎上,再考慮行爲人是否實質處於“失管”狀態,倘若未“失管”,則參考前兩個步驟定級;倘若“失管”,則不得低於Ⅱ級。再如,對於行爲人多次侵財類行爲,根據步驟一行爲因素,將多次侵財類行爲劃分爲Ⅱ級。步驟二評估個人因素,若有前科劣跡不得低於Ⅱ級,若在幫教期間實施新的犯罪行爲,在步驟一評估的等級基礎上,上升一級爲Ⅲ級。步驟三評估家庭因素,若行爲人未“失管”,則根據前兩個步驟評估劃分等級;若“失管”,在前兩個步驟的基礎上,不得低於Ⅱ級。

三是因級施策,綜合運用“屬地包保+矯治教育+社會化幫教+專門學校”措施。根據劃定的級別,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針對不同級別的嚴重不良行爲採取不同層次的矯治措施。比如,Ⅰ級人員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其採取矯治教育措施,同時落實未成年人保護辦公室的矯治教育責任,實行提級包保;對於Ⅱ級人員,要在對Ⅰ級人員的處理基礎上,同時引入社會化支持體系,納入綜合司法保護中心矯治;Ⅲ級、Ⅳ級人員視情況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具體而言,相關單位可採取以下矯治干預措施:對於Ⅰ級人員,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訓誡、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具結悔過、定期報告活動等矯治教育措施;對於Ⅱ級人員,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開展矯治教育的同時,通過未成年人綜合保護平臺上傳、流轉、接收、處置相關人員數據,引入社會化支持體系,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未成年人司法社會服務中心等合適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參與觀護幫教。對於Ⅲ級、Ⅳ級人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無力管教或者管教無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未成年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第45條規定情形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專門矯治教育。

四是開展案件化辦理,強化保障機制。檢察機關雖然對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具有監督職責,但對於如何開展監督缺乏一套完備的機制。因此,建議通過案件化辦理方式優化矯治教育的程序,保障教育矯治效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以從線索受理、立案、調查覈實、干預措施到跟蹤反饋、案件管理、卷宗歸檔等各流程,實行“一人一檔”建庫管理,確保線上、線下全面留痕。同時,引入社會化支持體系,堅持專業化辦案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在辦理案件前端引入專業社會化力量,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員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相關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中嚴重不良行爲未成年人的信息,實現數據聯通共享,共同加強對區域嚴重不良行爲未成年人的分析研判。

(來源:檢察日報,作者單位: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