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同學下毒判賠 學者:教孩子懂得道歉、負責最重要
臺中市某國小女童涉對男同學下毒案件,校方和司法介入二年仍無法促使雙方和解,有三名女童與家長被判賠六萬餘元;法界認爲「民事求償」會有遏阻力,學者則認爲不論學校或家庭都應思考如何教育「互相尊重」,教導學童懂得理解、懂得道歉與負責,纔是最重要課題。
教育部校園事件處理會議調查人才庫成員何松山說,依過去調處類似糾紛經驗,不論加害方或受害方,常會糾結在「釐清事實與究責」;部分家長得理不饒人,反而加劇雙方及校方間衝突,不利於校園教育強調的「修復關係」。
何松山認爲,求學過程中或多或少與人發生衝突,如何在教育中建立「互相尊重、友善相處」觀念,不論加害方或受害方學童,如何懂得理解,懂得道歉與負責,纔是需要學習的最重要課題。
律師陳宗元說,少年事件處理法二○一九年六月修法上路,刪除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兒童適用該法,刑法也規定,未滿十四歲人觸犯刑法行爲不罰,主要是依據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而來,以站在教育與輔導立場,處理兒童觸法行爲。
陳宗元說,國小學童涉及傷害、恐嚇、妨害名譽時,通常建議家長先透過校內申訴管道,無法獲得滿意結果再循民事途徑,透過對法定代理人求償,達到對涉案學童管教的約束力,另外也會由校方、社工針對學童行爲加以導正、約束。
律師陳彥價也認爲,此類糾紛通常建議家長走民事程序求償,或委由家長會、校方從中調處,都可大事化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