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蕭淑慎尪「掐頸摑掌」性侵女藝人! 判囚4年10月
▲女星蕭淑慎丈夫樑軒安,被控在參加一場於活動期間,將旗下籤約女藝人帶進房內,動手掐頸侵犯。(資料圖/翻攝自Facebook/帳號名稱)
記者黃宥寧/臺北報導
當初還否認!女星蕭淑慎丈夫樑軒安被控於參加大型活動期間,將簽約女藝人帶進房內掐頸、甩巴掌後強行性交。樑男庭上辯稱雙方爲交往關係、性行爲合意,甚至指隔天仍正常互動,但未獲法院採信。士林地院判刑4年10月,並直言即使上訴後認罪,也不宜作爲減刑理由。
2023年11月7日晚間至11月8日凌晨間,樑軒安與公司員工及簽約藝人一行7、8人共同參與活動。期間有聚餐、飲酒及社交行程,現場氣氛熱絡。被害人爲其公司簽約藝人兼私人特助,雙方具明顯從屬關係。
當晚活動期間,1名同公司女性員工向被害人表示,樑軒安要求與其同房過夜,被害人因此心生疑慮,曾於停車場與樑男交談詢問相關情況。未料樑男當場對其有肢體碰觸行爲,經被害人制止後仍未收斂。
其後,樑男以帶路爲由,將被害人帶往住宿區房間內,進入房內後即將人推倒在牀,並開始脫去其衣物。被害人當場抗拒,多次以言語表示「不要」、「爲什麼在這裡」、「爲什麼要這樣」、「爲什麼」,並以手推拒對方。
然而,樑男見其反抗,仍未停止行爲,反而以徒手掐勒被害人頸部,並動手毆打其臉部,以暴力方式壓制,強行性交得逞。
案發後,被害人不堪壓力經提告,最初由臺北地檢署受理,後移轉由士林地檢署偵辦,並由婦幼警察隊協助調查。
法院審理時,樑軒安坦承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爲,但否認涉及強制性交,辯稱雙方當時爲交往關係,性行爲並未違反女方意願。辯護人則主張,兩人關係親密,且有友人可證,女方案發當日表現正常,不僅與被告同房,隔天仍一同出遊、互動,顯非遭強暴。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其中一名證人表示,案發翌日中午前在帳篷區外看到被害人時,其「頸部有明顯瘀青」,對方僅支支吾吾表示「發生不願意的事情」,隨後不願多談,並當場哭泣;另有2名證人證稱,被害人事後曾透過LINE或當面告知遭強制性交。
其中一名前同事表示,被害人提及遭性侵時,「情緒不穩定、跟平常不一樣,有哭,也很生氣」;另一名從事媒體產業的證人則指出,被害人曾以語音通話告知遭「硬上」,語氣低落、沮喪,談及傷心處甚至當場哭泣。
法官認爲,這些證詞雖屬轉述,但可作爲情況證據,用以判斷被害人當時心理狀態與創傷反應,與其指述內容相互吻合;此外,雙方LINE對話亦顯示,被害人曾直接質問被告「那天你打我巴掌、掐我」、「你那次射進來」、「你掐我讓我PTSD變嚴重」。
合議庭指出,若屬捏造,被害人不太可能反覆以具體細節質問上司;反觀被告面對訊息未正面否認,僅以閃避、沉默或傳送無關內容迴應,甚至事後刪除對話紀錄,經檢方數位採證後才還原,相關行爲反而對其不利。
至於辯方提出的有利證人,法院亦不採信。其中一名公司員工雖稱兩人互動親密、無異常,但其對關係發展時間無法說明,卻能精確記憶特定日期,顯違常情;且經查該證人系依被告事前傳訊指示作證,證詞難認可信。
法官指出,樑男身爲公司負責人,與被害人間存在權勢不對等關係,卻爲滿足私慾施以暴力性侵,其中徒手掐頸行爲具有高度危險性,恐影響呼吸甚至危及生命,惡性重大;且其犯後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甚至試圖影響證人證詞,態度不佳。
合議庭審酌,樑男自述日本某專門學校畢業,從事行銷廣告業,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餘元,已婚並育有1女,現與配偶及岳父同住,尚需扶養岳父等生活狀況,並綜合刑法第57條所列各項量刑因素,以及被害人對本案之意見後,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法院另強調,樑男於一審期間無視客觀證據,始終飾詞否認犯行,已對司法資源造成無端浪費;即使上訴後才坦承犯行,亦不宜僅憑此即從輕改判。若未取得被害人諒解或積極彌補損害,難認具有悔意,應審慎衡量,以免向社會傳達「先否認、再認罪即可減刑」的錯誤訊息,影響法紀。
然而,樑軒安不僅一件妨害性自主案,2024年6月1名曾姓女子先向臺北地檢署按鈴提告,指控其騙財騙色,甚至涉及以其父親房產辦理貸款等詐欺情節;事隔不到一個月,同年7月16日,蔡姓女歌手再度出面提告妨害性自主,指控遭其以工作名義接近,並於出差期間強吻、施以暴力侵犯。
● 《ETtoday新聞雲》提醒您
(一)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二)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三)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