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爭議!驗出愷他命陽性反應遭罰 提不起訴書抗議也沒用

臺南一名李姓男子112年9月深夜駕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時,遭警方攔檢,尿液檢驗出愷他命陽性反應,被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吊扣牌照2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李姓男子112年9月深夜駕車行經臺南市中西區時,遭警方攔檢,尿液檢驗出愷他命陽性反應,被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吊扣牌照2年。李男不服,辯稱「根本沒吸毒」、「藥效早退了」,甚至拿出檢方不起訴處分書佐證,強調尿液最終檢驗爲陰性,質疑處罰過重。但法官審理後直接打臉,認定「有陽性反應就是違規」,判他敗訴,全案確定。

李男主張,他駕駛時並未吸毒,且愷他命藥效僅能維持1小時,自己當時並無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他還拿出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的不起訴處分書,強調最終尿液檢測結果是陰性,認爲交通局的裁罰不合理。

但法官調查發現,警方最初採集的尿液確實檢出愷他命陽性反應,而《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只要駕駛人「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不論是否影響駕駛能力,都構成違規。換句話說,就算李男事後獲檢方不起訴,只要當初檢測呈陽性,交通局依法開罰就沒問題。

法官強調,行政罰與刑事責任的認定標準不同。刑法「毒駕公共危險罪」必須證明駕駛人因吸毒導致「不能安全駕駛」,但《道交條例》的規定更嚴格,只要驗出毒品陽性反應,不論濃度高低、是否影響行車安全,都算違規。

此外,吊扣牌照2年是法律明定的罰則,交通局無權減輕處罰,因此李男主張「比例原則」並無依據。最終,法官認定原處分合法,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飲酒過量,有礙健康。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保護自己、遠離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