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求複合被前女友控性侵 重判4年2月變無罪到緩刑
吳姓男子性侵前女友,一審依乘機性交罪重判4年2月,二審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臺南高分院更一審時,因坦承犯行並賠償25萬元被判刑2年,緩刑3年,過程如同坐過山車。(本報資料照片)
吳姓男子爲與前女友複合,透過友人邀約前任一起出遊,卻在投宿汽車旅館時性侵對方。一審依乘機性交罪重判4年2月,二審卻因前女友供詞前後不一改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期間,吳男坦承犯行並賠償25萬元,被判刑2年,緩刑3年,並接受性別平等相關法治教育課程9場次,過程如同坐過山車。此案還可上訴。
吳男於2021年10月底透過網路結識一名女子,並發展成爲男女朋友,但交往數日即分手。吳男爲了與對方複合,透過雙方共同認識的吳姓女子邀前女友一起出遊,他再邀林姓男子開車搭載。同年12月9日凌晨,4人共同入住某汽車旅館時,吳男竟利用與前女友同牀,對方熟睡的機會,性侵已懷孕6個月的前任得逞。
案經前女友訴請嘉義地檢署依刑責較重的強制性交罪起訴,吳男辯稱,前任並未拒絕,兩人是合意性交,嘉義地方法院根據被害人及2名證人的供述,認定吳男犯下乘機性交罪判刑4年2月。
此案檢方沒有上訴,但吳男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認爲,被害人一下說吳男強脫她的內褲性侵,一下又說是睡覺時突然覺得陰部疼痛,驚醒才發現被吳男性侵;但吳男從頭到尾都說2人是合意性交,加上檢方也舉證不足,判處無罪。
臺南高分檢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也認爲,此案有不少細節沒有查清楚,撤銷發回臺南高分院更審。更一審期間,吳男坦承犯行,並賠償前任25萬元,還主張他所犯下的乘機性交罪有情輕法重之情,請求從輕量刑,並諭知緩刑。
更一審認爲,被告對前女友犯乘機性交罪時,未能深思熟慮,僅因一時衝動趁前任熟睡之際性交,顯系一時失慮的犯行;加上已坦承犯行,且主動賠償被害人25萬元,顯見犯後已知悔悟,並積極彌補過錯。
更一審參酌吳男犯罪並未使用兇器,或以肢體暴力、言語恐嚇等方式壓制,犯罪情節較暴力、慣性型的性侵害犯罪爲輕,如依乘機性交罪的最輕法定本刑判處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不無情輕法重之虞,因此處刑2年;另衡酌全案情節,吳男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所受之刑以暫不執行爲適當,宣告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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