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港安泰醫院大火 不服拆除增建部分!聲請停止執行遭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本報資料照)

去年山坨兒颱風來襲,屏東縣東港安泰醫院火災釀9死。事後,屏東縣政府審認安泰醫療社團法人違反建築法規定,擅自於D棟大樓旁違章增建動力中心及6層樓鋼骨造建築物,因此發出拆除通知單。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對原處分有關6S增建部分不服,聲請停止執行遭駁,案經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13)日裁定駁回確定。

山陀兒颱風去年10月3日挾狂風暴雨登陸高屏,屏東縣東港安泰醫院疑因配電室的空壓機燃燒,濃煙滲入管線竄進鄰近D棟病房,雖經百餘名警消冒風雨搶救,急撤324位病患,仍釀9死,包括8名臥牀患者不幸嗆傷窒息、配電室王姓員工爲滅火而逃生不及。

屏東縣政府因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所屬安泰醫院於去年10月3日山陀兒颱風登陸之時發生火災造成9名人員死亡,就醫院建築物之合法性展開調查後,審認安泰醫療社團法人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擅自於D棟大樓旁違章增建動力中心及6層樓鋼骨造建築物。

乃以去年10月9日屏府城使字第56112號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命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於收受通知後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建造執照手續不合規定,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將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拆除。

因安泰醫療社團法人逾期未補辦,屏東縣政府即以去年12月2日屏府城使字第0168728號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通知拆除,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對原處分有關6S增建部分不服,於起訴前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經原審裁定駁回,提起本件抗告。

最高行表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所謂「難於回覆之損害」,指損害不能回覆原狀,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爲執行可認達到回覆困難的程度,而且其損害不能以相當金錢填補者而言。又所謂「急迫情事」,必其執行將發生難於回覆之損害且情況緊急,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則難以救濟而言。

安泰醫療社團法人主張原處分之執行將衝擊其醫療量能部分,本質上仍屬經濟收入的減損及財產上的損害,依一般社會通念,並非不能以金錢賠償獲得救濟。至其所稱影響屏南地區就醫民衆生命、健康及人格權部分,僅是其主觀臆測之詞,且此亦非安泰醫療社團法人自身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處分之執行所直接受有之損害。

自難認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已釋明其有難於回覆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又安泰醫療社團法人未於收受通知單後1個月內補辦建造執照,相對人以原處分通知拆除,形式觀之難認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核與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的要件不符,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