跌倒癱瘓!新竹男痛訴如「活着的死人」聲請安樂死 法官迴應

▲新竹男子向法院聲請安樂死。(示意圖/翻攝自達志影像)

記者郭玗潔/新竹報導

新竹一名鍾姓男子因癱瘓、大小便失禁,生活難以自理,自述就像「活着的死人」,和女兒討論後,向法院聲請准許執行安樂死,希望能有尊嚴的離世,並請求免除執行者的刑、民事責任。不過新竹地院認爲,生命權爲重要的憲法權利,沒有嚴謹致密的程序要件可依據,不得任意侵害,因目前我國尚無准許安樂死的立法,駁回聲請。

鍾男表示,他因跌倒造成頸椎受傷,導致頸部以下四肢僵麻、疼痛難耐,腹部有如繩子綁着,還大小便失禁,需要他人協助基本的日常生活,受傷至今身心都備受煎熬,「宛如關在牢籠裡,更像活着的死人」,希望能執行安樂死。

鍾男主張,受病痛折磨者能有尊嚴、安祥快樂的死亡,是人民的權利,並不違背公共利益和社會善良風俗,釋字第603號也認爲「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護」,因此若有第3人、醫生或執行機構應他請求,提供他藥物服用,或爲他進行注射,讓他有尊嚴、安祥快樂的死亡,也應依免除刑事責任及民事責任損害賠償。

不過法官指出,聲請人主張以憲法第8、22、23條、民法第16、17條與刑法第30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爲法律依據,仍無從確定爲法院管轄的「家事非訟事件」範圍,聲請已難認合法。

法官表示,國家法律是否應容許女性墮胎,或容許人民因疾病等因素安樂死,是現代國家面臨的難題,不僅涉及醫學科技進展,也和人類社會的價值演進有關,雖難僅以生命權爲依據,得出應絕對禁止墮胎或安樂死的結論。然而生命權堪稱最重要的憲法權利,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任意侵害,而立法要形成。目前我國尚無法律條文可供當事人援引,作爲請求法院准許安樂死的依據,而維護人性尊嚴、尊重人格自由發展等法律原則,也是不具備明確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法條,沒辦法作爲請求安樂死的依據,駁回鍾男聲請。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