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職賣房適用房地合一免稅?專家曝「1前提」才能套用:但預售屋只能認了
預售屋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很多客戶會認爲,只要因爲調職賣房,房地合一稅都可以適用20%的優惠稅率,但實際上預售屋不適用!先釐清什麼情況之下可以適用20%的優惠稅率?
根據法規,個人或者是配偶,如果因爲調職或者是非自願離職,需要搬遷到新工作地點,而原縣市的已經有買房、設籍、實際上也有居住,然後才賣掉,是可以適用20%的房地合一稅。
但前提是持有期間要在5年之內,也就是說這項優惠稅率是給有住過的成屋,不是給預售屋。
預收屋因爲還沒有蓋好,根本就是還不能交屋,不僅沒有辦法取得所有權、不能設計,更別提實際上的居住。
所以因爲調職或者是離職,不得不賣掉預收屋,並不符合優惠稅率的條件。
舉個例子說明:周惠敏在111年的2月,買一間高雄的預售屋,但還沒有交屋。因爲調職的關係要搬去臺中,113年的4月份,把預售屋賣掉。
本來以爲可以適用20%的優惠稅率,結果被課了35%。預售屋沒有辦法設籍,不符合免稅資格。
總結就是調職賣房的優惠稅率,只適用已交屋的、或是有設籍、自住的成屋。
預售屋無論什麼原因賣出,都是沒有稅率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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