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出租無強制險 將開罰
不少觀光景點都有電動自行車出租,但往往遊客發生事故後才知沒有保險、求償無門,交通部昨預告修正「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增訂微型電動二輪車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及落實執行租借前的教導義務,違者開罰六百至一千二百元不等。
微型電動二輪車(俗稱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和自行車相同,不需要駕照,最大行駛速度每小時廿五公里,且不得載人,二○二二年十一月卅日起納管,需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才能掛牌上路,但觀光景點頻傳出租電動自行車操作不當,自撞、摔車、撞車,卻因業者沒有投保,導致遊客求償無門。
交通部爲此預告修正「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除了督促微型電動二輪車出租人應確實投保外,租借給他人前,應教導使用人車輛操作方法,違依道交條例開罰六百至一千兩百元不等。
有民衆直言,過去在新竹、臺東、離島觀光旅遊時,都有租借電動自行車的經驗,但從沒遇到業者告知有投保一事,曾有朋友騎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但因爲業者無投保,最後只能自己摸摸鼻子認命賠償。
該民衆表示,希望法令儘快上路,並與地方政府合作,讓業者能真正落實投保及教導義務。
在北部觀光景點做生意的不具名電動自行車出租業者表示,確實曾聽過不少消費者反映,租賃電動自行車發生事故後才知道沒有保險,爲避免爭議,自己都會告知遊客,有保險,騎乘前也會指導如何騎車、再三確認輪胎是否充飽氣、煞車有無問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