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總價躲不掉! 財部新規定「北市每坪120萬以上」算豪宅

▲看屋示意照。(圖/記者陳筱惠攝)

記者陳瑩欣/臺北報導

財政部打炒房手段一波波,近期再更新豪宅認定原則,除了現有「總價」限令以外,多增「每坪單價認定」機制,今年開始,臺北市每坪120萬元以上就算豪宅。

這次是個人出售2015年12月31日房地合一稅上路前,所取得的舊制房屋,財政部19日宣佈三大措施,除調高設算所得額標準1到5個百分點、豪宅獲利率自17%調高到20%,並新納低總價、高單價的小豪宅入列。

賦稅署指出,高單價房屋通常獲利率高,爲使設算所得更趨近於實際所得,因此決定新增將每坪單價納入適用高價房屋標準的門檻,初估影響件數至少4000件。

財政部豪宅認定標準,原指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臺北市6000萬元以上、新北市4000萬元以上、其他四都加新竹縣市3000萬元以上,六都與新竹縣市以外的其他縣市則是2000萬元以上。

新的認定原則,有些地方居住型態爲較大面積房屋,例如透天厝等,爲符合實際的情況,六都和新竹以外的豪宅總價認定由現行的2000萬元拉高到2200萬元。

另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臺北市爲每坪120萬元以上、新北市每坪75萬元以上、四都加新竹50萬元以上,其它縣市則是每坪35萬元以上,也都會被看成「豪宅」。

財政部指出,202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交所得計算規定已正式揭露 ,2024年出售舊制房屋者,今年5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時,要適用相關規定;若是無法證明或查清賣價、取得成本者,如果被財政部認定爲「豪宅」,須以成交總價屬於房屋的部分,按公告獲利率計算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