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價出熱門演唱會內部票?“黃牛”騙了“黃牛”78萬

來源:上海虹口法院

想看的演出終於來了,苦惱的是“開票即秒光”,“手慢則無”。想和青春來一場邂逅,想現場爲偶像打call,很多粉絲不惜高價購買“黃牛票”,但“黃牛”就靠譜嗎?

近日,虹口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黃牛”騙“黃牛”,粉絲持“黃牛票”被拒演唱會門外的合同詐騙案。

案情回顧

近幾年,全國演藝市場的熱情被徹底點燃,演唱會一場接一場,入場券卻是一票難求,在龐大的購票需求面前,不少人嗅到了其中商機。2023年底,小陳偶然在朋友圈看到有好友發佈轉讓知名歌手演唱會門票的信息,於是主動添加林某某爲好友詢問。林某某表示自己是某大型票務公司員工,有渠道能低價拿到各大明星的演唱會門票,並表示可以與小陳長期合作。

一開始,小陳從林某某處購買了幾張演唱會門票,都順利出票。取得小陳的信任後,2024年2月,林某某遊說小陳,是否要成爲他的代理,加價售賣門票,每成功一單可獲得溢價50%的收益。此時,小陳正處在失業中,於是加入了這個賺錢的好門路。

小陳繳納了一筆3000元的代理費後,林某某先與小陳簽了一份演唱會門票購銷合同,又與小陳簽訂了一份某票務公司入職合同。

有了“正式身份”,小陳開始放手大幹。至2024年4月,小陳陸續向林某某轉賬90萬餘元,購買不同明星、不同場次、不同價位的門票。

等到演唱會當日,多位訂票人持林某某的演唱會門票進場都被拒之門外,現場工作人員表示“票是假的”,這時,林某某再也聯繫不上了。

而小陳也並非唯一受害者,同一時間,有其他受害者也向派出所報案。

被抓捕歸案後,林某某承認自己不是票務公司員工,這只是爲了騙取信任僞裝的身份,自己其實也只是一個“黃牛”,之前的真實出票都是靠自己搶票或找人代搶到的。開始的少量兌現、低溢價出票是爲了獲取信任,簽訂的代理合同等也是假的,只是爲了包裝黃牛“身份”進行推銷。

收到的票款,被林某某高消費揮霍一空,發給訂票人的電子票據和訂票成功短信都是林某某僞造的,事情敗露後乾脆失聯。經審查,2023年12月底至2024年4月間,林某某騙取小賴、小陳、小劉等被害人購票款共計人民幣78萬餘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詐騙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追繳贓款發還各被害人,查獲的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

吳 鵬

虹口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本身在票務行業長期經營,熟知其中的“套路”、話術,爲進一步騙取被害人的信任,將自己“包裝”成票務公司的員工,讓受害人誤以爲其有專門的渠道能夠獲得知名歌星的演唱會門票,同時還以票務公司的名義僞造《演唱會門票購銷合同》《代理合同》等,讓受害人與其“長期合作”,而實際上其並沒有內部、特殊的渠道能夠獲得票源。

與一般民事合同違約不同,本案中林某某虛構其屬於票務公司員工等事實,隱瞞沒有真實票源的實情,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交付財物。而林某某在收取購票款後也僅將小部分錢款通過其他渠道獲取正常門票,其餘則是用於個人開銷及資金週轉,並進一步通過僞造成功購票的電子憑證、短信截圖等行爲掩蓋沒有履約能力的真相,能夠證明其在簽訂、履行合同時以非法佔有爲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構成合同詐騙罪。

在此提醒,普通消費者在購買演唱會門票時務必通過正規網站或官方渠道進行購買。切勿輕信自稱“內部人員”或提供“特殊渠道”的賣家。

同時,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演唱會門票爲實名制,無法進行轉讓或二次出售,切勿相信“轉讓門票”等說辭。如果一旦發現被騙,要注意保留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對方的身份信息等重要證據,及時報警,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供稿部門:刑事審判庭

文字:姜葉萌、陳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