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11月開徵 賣地後誰繳稅?8月31日前後差很大
新竹市稅務局提醒,如在8月31日前完成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雖未滿一年,仍爲全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圖/新竹市稅務局提供
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如當年度有出售土地該由誰繳稅?新竹市稅務局提醒,如在8月31日前完成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持有雖未滿一年,仍爲全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如超過8月31日才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爲納稅義務人。
新竹市稅務局舉例,新竹市民老黃於今年7月將名下的土地出售給小吳,並已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但因貸款撥款延遲,導致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直到9月才能完成,引發雙方對當年度地價稅應由誰來繳的爭議。
對此,稅務局說明,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爲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爲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所以今年度地價稅仍應由老黃負責繳納;但若老黃能於8月完成移轉登記,則小吳將成爲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稅務局補充,土地移轉時要注意當年度地價稅之稅捐歸屬,買賣雙方若於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繳,或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攤,屬當事人之私權行爲,不能因此變更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此外,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爲要件,如拍賣案件拍定人在2025年8月29日領得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縱使於2025年9月2日才完成地政登記,2025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仍爲拍定人(新所有權人)。
稅務局提醒,年度中有買賣土地的民衆請多加留意,8月31日爲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攸關當年度的繳稅權。
如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要件尚未申請者,可於9月22日前至稅務局網站線上申請,或以郵寄、傳真、臨櫃辦理,當年度纔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若已申請覈准而用途未變更或減免原因、事實未消滅者,以後免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