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亂摸女童身體!害她怕「突然被人碰」 桃園怪阿北判刑4月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11月間藉故叫住女童,卻趁機搭住肩膀還伸手撫摸身體,女童推開鹹豬手後嚇得立即逃離。(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張姓男子去年11月在桃園市某國小前藉故叫住女童,卻趁機搭其肩膀還伸手撫摸身體,女童嚇得推開其雙手後逃離,事後告訴學校老師與家長,向警方報案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辯護人辯稱張男領有身障手冊,無法控制不洽當社交活動甚至肢體接觸,建請法官減輕被告之刑,法官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張姓男子與女童素不相識,去年11月6日上午6時49分許,見女童獨自徒步沿在國小前,張藉故出聲叫住女童,趁女童靠近時,以右手搭在女童右肩處,左手則趁機撫摸女童身體,女童當場嚇住推開其雙手後逃離現場,張男以此方式對女童性騷擾得逞,案經女童向媽媽透露後向桃園警分局報案處理;桃園地檢署調查後依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不諱,女童亦指證歷歷,學校生教組長與女童家長也作證,警方則提供被告紀錄表、監視器畫面截圖、現場畫面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等佐證,足認被告犯行明確。

被告辯護人則主張被告在年輕時有腦傷病史,心理衡鑑結果認其有輕度智能障礙且疑似有器質性腦症侯羣,導致衝動控制不佳,無法控制不洽當社交活動甚至肢體接觸,請法官依刑法規定予以減輕被告之刑;法官則調查,被告雖有中度身障證明,障礙類別爲「第七類」,亦即爲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肢體障礙,尚非心智缺陷,被告於本案前之曾對另位被害人爲強制猥褻胸部行爲,顯見被告具辨識其行爲爲違法意識能力。

法官審酌,被告與女童素不相識,理應尊重女童之身體自主權利,竟乘女童因不曾懷疑被告對其會爲任何妨害性自主行爲而靠近被告,未及防備之狀態下,對女童性騷擾得逞,導致女童小小年紀即身心受創,女童事後亦稱案發後走在路上會害怕有人突然碰我,會遠離陌生人等語;被告審訊過程中供詞反覆,避重就輕,雖坦承性騷擾犯行,犯後態度僅爲普通,衡量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其損害,被告有前科且仍再犯本案,審結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