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免息券”不免息?法院:機構未盡提示義務合同可撤銷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訊(中青報·中青網見習記者 劉胤衡 記者 陳曉)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審結一起因“免息券”使用規則爭議引發的金融糾紛案,判決銀行向消費者返還利息800元,明確金融機構對“優惠券”類營銷條款須履行有效提示義務,否則消費者可主張重大誤解撤銷合同。
2023年12月,消費者仲某使用某平臺30天“免息券”借款7萬元,後因提前還款被收取利息800元。法院查明,該免息券實際附加“分6/12期還款、提前結清失效”等隱藏條款,但相關規則僅以小字標註於頁面底部。此前仲某使用14天免息券時未遇此類限制,誤認爲規則一致,遂主張銀行未盡告知義務構成誤導。仲某主張當時未看到該規則,第一次使用免息券時未收取利息,故認爲該30天免息券仍不收取利息。客服人員稱經覈實由於在免息券使用規則中已進行提示,故提前還款無法減免利息。
仲某認爲某平臺多次通過發送促銷短信、電話促銷方式,邀請開通借錢額度、領用授信額度、提升借款額度、使用免息券借款,基於案涉誤導性及欺騙性促銷、隨意改變免息券使用規則等行爲,導致其基於重大誤解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使用借款並被迫支付高昂的借款利息,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2023年12月22日簽訂的《借款合同》,某銀行返還其借款利息800元。
北京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爲,“優惠券”使用規則應向金融消費者進行有效提示說明,現有證據並不能證明某銀行完成了提示說明義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於金融消費者的提示要以“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明顯標識”,說明要“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對方作出通常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按照金融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採用電子形式的,應當可被識別且易於獲取”。案涉30天免息券使用規則第6條規定“限分6、12期可用,限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提前結清場景下券失效”,可見,案涉30天免息券的使用附加條件,需要消費者進行6期或12期借款捆綁使用,名爲“免息券”實爲“優惠券”,應對消費者予以提示說明。本案中,銀行並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了提示說明,銀行應當承擔舉證不能之後果。
從案涉借款合同效力角度,本案存在重大誤解之情形。相關法律規定,行爲人對行爲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或者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價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行爲人就不會作出相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爲重大誤解。本案中,某銀行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就案涉30天免息券使用規則對仲某進行提示說明。2024年1月18日,仲某得知30天免利息券的真實交易規則後立即歸還了借款,可見,30天免利息券的使用規則決定着仲某的借款行爲決定,提前還款時30天利息免除直接決定了其是否借款,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發生該錯誤認識,仲某就不會於2023年12月22日通過平臺APP中的“借錢”服務與某銀行簽訂案涉借款合同。綜上,仲某在訂立案涉借款合同時對免利息規則產生錯誤認識,構成重大誤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仲某與某銀行簽訂的案涉借款合同應被撤銷,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現仲某已經歸還7萬元,某銀行應返還仲某800元。
本案主審法官林文彪表示,互聯網貸款中企業推出的“N天免息券-提前結清失效”並附加使用規則爲“限分×期、×期可用,限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提前結清場景下券失效”,宜認定爲名爲“免息券”實爲“優惠券”情形。此種營銷手段系企業市場行爲,本身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但應對金融消費者予以提示說明,若未有效提示說明,導致金融消費者在訂立借款合同時對免息規則產生錯誤認識,應認定構成重大誤解,消費者有權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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