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蛋卷橘子回臺重罰20萬 阿嬤喊冤眼睛不好求撤銷

帶蛋卷橘子回臺重罰20萬,阿嬤喊冤眼睛不好,求撤銷遭到駁回。(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72歲婦人小萱(化名)去(2024)年自泰國返臺,在桃園機場通關時,行李內被查獲夾帶「肉鬆蛋卷」及「橘子」共0.48公斤,卻未依規定申報,被開罰20萬元並銷燬物品。小萱喊冤,稱因視力不佳誤將蛋卷當成椰子口味,橘子則是導遊打包時疏漏放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鍰。

法院審理,小萱表示,她因視網膜剝離又有老花眼,無法清楚辨識產品標示,加上年事已高,根本不知道帶的是肉鬆口味蛋卷。當日行程緊湊,並未注意到機場的檢疫宣導海報,橘子則是泰國導遊打包行李時放進,她完全不知情。她已無收入來源,健康狀況不佳,盼法院能體恤從輕處罰。

防檢署則強調,桃機各通關要道均設有中英文標語、電子看板及棄置箱,並安排人員不斷口頭提醒旅客不得攜帶肉類產品。查扣的肉鬆蛋卷外包裝清楚印有「爆餡香脆肉鬆蛋卷」字樣,背面更標明含有「Pork Floss 20%」,絕非模糊標示。橘子則肉眼可見,原告以視力不佳爲由推卸責任,理由並不合理。

法官指出,泰國爲近三年曾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國家,任何自該地攜帶的豬肉產品入境,一律適用「首次違規即罰20萬元」的裁罰基準。小萱自承「去程導遊就有提醒不能帶肉」,可見她主觀上早知相關規範,卻仍未檢視隨身食品與行李,顯然未盡到旅客應有的注意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雖稱有眼疾,但既有導遊與其他團員隨行,本可請人協助確認物品是否需申報,卻選擇放任帶入境;再者,未提出醫療證明能證明其行爲能力受限,難以成立「免責」或「減輕」的法律效果。

法官審酌,裁罰基準之所以對豬肉產品開出重罰,正是因非洲豬瘟病毒可長時間存活於豬肉中,防疫風險極高,採高額罰鍰具有嚇阻意義,並無裁量不當。因此認定小萱違規屬實,20萬元罰鍰合乎比例原則,處分合法適當,小萱主張裁罰過重無理由,判決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