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審議《民族團結》法 境外破壞民族團結將追責
大陸將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圖爲2015年9月30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十一」前會見基層民族團結優秀代表。(新華社)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上週審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根據已公佈的草案條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不得以民族身分、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爲由,故意引發或者激化矛盾,擾亂公共秩序。草案還提出,境外人士如有破壞民族團結進步的行爲,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據新華社報導,2009年新疆爆發「七五暴亂」,官方開始調整民族政策,強調「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淡化民族差異。《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首次以專門法律的形式,將「民族團結」系統性地納入國家治理的頂層設計,採用了「序言+7章」的體例,共62條。
其中「構築共有精神家園」方面,草案規定,公民應當維護中華民族的形象,尊重中華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歷史,不得進行侮辱、貶損和褻瀆;國家全面推廣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推動學前兒童學會普通話。草案規定,國家支持香港、澳門特區開展中華民族歷史、中華文化和國情教育,引導港澳同胞自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
草案規定了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社會條件和要求,包括促進各民族和諧融居、互嵌式發展。草案強調,境外的組織和個人,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破壞民族團結進步、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