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售電收入 要報營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大樓若以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在扣除與售電相關的成本、費用後,如有所得,應報繳營所稅。
大樓建物設置綠能設備已成趨勢,高雄國稅局表示,住戶若以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
國稅局解釋,主要會有兩種情況,管委會若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可免納所得稅。
管委會如果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還有額外營業收入者,例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所稅申報,並依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純益額爲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