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而美-美擬對不公平課稅國家採報復措施 臺企須儘早因應

「對美國人歧視」的國家若跟美國有租稅協定,仍無法免除此額外5%至20%之稅率,只是「現行稅率」將以租稅協定稅率爲準。圖/美聯社

美國衆議院通過的《偉大而美麗法案》中新增的美國《聯邦稅法》第899條,針對來自被認定爲「對美國人歧視」的國家(discriminatory foreign countries)之個人、企業及其特定的子公司,對其從美國取得的各類收入徵收更高的稅率。

所謂「對美國人歧視」的國家,是指對美國人徵收「不公平稅負」的國家,這些「不公平」的稅負包括:全球最低稅負制(支柱二)中徵稅不足之支出規定(undertaxed profits rule,UTPR);數位服務稅(DST);利潤轉移稅(Diverted Profits Tax);及其他由美國財政部根據法案標準認定爲不公平的稅捐。

上述「不公平稅負」不包含課稅基礎和美國稅法一致的所得稅和扣繳稅,以及增值稅、消費稅、財產稅、遺贈稅等稅捐。本法案若立法通過及生效,美國財政部必須每季公佈「對美國人歧視」的國家名單,以利扣繳義務人依據該名單判斷適用稅率,並在法令生效日起至2027年1月1日期間,已盡力配合新法令要求的扣繳義務人暫時免除因扣繳不足所產生的罰鍰或利息。

第899條的適用對象範圍非常廣泛,包括:居住於「對美國人歧視」國家之個人;屬於「對美國人歧視」國家稅務居民,或由該國家居住者持有股權過半數之外國公司;「對美國人歧視」國家之政府及相關組織;及信託、合夥企業等其他個體。

上述範圍,不包含同時具備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身分之個人,以及由美國人持有過半數之外國公司。一間外國公司甚至本身不在新法案所列出之國家設立或營運,只要其背後大股東來自於「對美國人歧視」的國家,仍可能構成第899條之適用對象,單純透過投資架構調整,不見得能避開該法令之使用。

稅率調整及其他報復措施

第899條對於上述「適用對象」從美國取得的所得,不論是股利、利息、權利金等被動所得,還是因在美國做生意所產生的獲利,除了仍然課徵現行稅率外,每年將額外加徵5個百分點,最高可達現行稅率再加20個百分點,直到該國家廢除或修正所有「不公平」的稅捐爲止。

「對美國人歧視」的國家若跟美國有租稅協定,仍無法免除此額外5%至20%之稅率,只是「現行稅率」將以租稅協定稅率爲準,例如:若租稅協定下之股利扣繳稅率爲5%,在第899條生效第一年將提升至10%,最高提升至25%。若協定稅率爲0%(但不是免稅),仍可能會落入第899條之加徵範圍,並最高能課徵20%。

依目前對第899條之解釋和了解,原本不在美國課稅範圍之所得,如海外投資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portfolio interest),大部分資本利得等,應不會納入第899條之加徵範圍,維持現行免稅。第899條之立法精神旨在催促各國廢除如UTPR、數位服務稅等措施,以防止美國公司(尤其數位科技巨頭)須在海外繳納鉅額稅款,惟其他國家是否同意,仍有待觀察。在其他國家不妥協之情況下,第899條將顯著增加該國家之企業及投資民衆投資美國的成本,影響投資報酬率。臺灣目前雖並沒有UTPR、DST等稅捐,但臺灣企業仍須密切關注「偉大而美麗法案」之立法進度及後續財政部之公告,並檢視其投資架構、交易模式,儘早做適當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