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動作辦藍反罷免的法律迷思

近日各地檢調機關人員傾巢而出,大舉偵辦藍營在臺灣各地反制民進黨大罷免的反罷團體,並派員搜索藍營地方基層黨部。昨天,又傳檢方搜索約談國民黨臺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書記長初文卿、總幹事姚富文、第一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等到案,並以四人有串滅證之虞,依僞造文書、違反個資法等罪向法院聲押禁見。

檢方偵辦之舉,可謂近年來司法史上少見的驚天之作,引起許多議論,批評檢察機關「只辦藍不辦綠」、「標準雙標」、執政黨高舉司法大刀對在野黨發動刑事偵辦,用意實爲移轉「綠營共諜」案的失政焦點,也有製造寒蟬效應,冷卻藍營正要啓動的反罷二階連署的意圖。

從法律觀點來看,選舉活動及選務作業,系由政府專設的機關負責規畫及辦理;而公職人員罷免案則依由人民一方發起,於罷免案領銜人員開始收集提議及連署的過程,皆單由領銜人員「私人」辦理,這些「民間人員」並未享有戶政役政機關的國家公權力、亦未掌握國家所擁有的公民個資,權能上無法接近利用戶政機關管道,辦理提議人及連署人身分、設籍等個資正確與否的查覈。

故司法實務上,司法機關類對於「罷免提議前或連署前已經死亡的錯誤情事」,率皆以此爲由,認爲「尚難期待領銜人員得以事先發覺連署者已經死亡之事實」,而將領銜人員「繩之以法」,而不認定檢成行使僞造私文書罪責。

發生於四年多前的韓國瑜罷免案,高雄地檢署即在由韓國瑜對罷韓團體及中央選委會主委所提出的「死亡連署刑事告訴」一案中,以上述理由,對於罷免案領銜人及中選會主委李進勇,作成不起訴處分,此參高雄地檢署一一○年偵字第四號及第五號案件的不起訴處分書,即有詳細的說明。

其次,另據檢調單位指稱,藍營在爭取提議及連署過程中,涉及「流用」黨員資料,而有違反個資法一節云云。個案事實如何,筆者無從臆斷,惟有關「罷免提議與連署『流用』黨員個資」行爲,自法律觀點而言,筆者認爲並無違反個資法,原因在於,「參加政黨爲黨員」屬人民依據憲法上所保障「參政權」的體現;而經依法設立的政黨,依法須向主管機關內政部報備黨章。依中國國民黨黨章規定,「黨員應遵守黨的政策、決策及有關決議的義務」,由此可知,參加國民黨黨員,依照黨章規定,本即有同意並支持罷免綠委提議案的義務,違反規定者,即屬「違反黨章」規定,所屬政黨可以對其停權、撤銷或開除黨籍處分。

從政黨法法理以觀,「黨員既應支持所屬政黨提出的罷免案」,邀請黨員加入提議及連署,並運用黨員原先提供的既有個資,法理上應屬有權的使用,何來違法利用個資之有?

筆者強調,臺灣常辦公職人員選舉,實務上所有參選政黨每逢選舉期間時,爲求候選人勝選,皆必將政黨所蒐集建立、掌有的所屬黨員個人資料,提供政黨所推薦參選人利用,此種「進入選舉期間的黨員個資利用行爲」,應解釋爲黨員加入政黨爲黨員時,原本即「事先概括同意」的個資利用承諾,我們千萬不能因爲罷免案較爲少見,而忘卻「黨員個資利用行爲」所具有的免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