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船實名制上路滿月 澎湖首起冒名判決出爐「只罰2千」
2025年9月11日澎湖縣/逾期停留的外籍男子楊文賢(DUONG VAN HIEN),8月時冒持友人之居留證購買船票從布袋搭船到馬公港雲豹輪停靠處被查獲,11日被法院裁罰2千元。(許逸民攝)
爲確保客船航行安全並保障乘客生命財產,自今年8月4日正式上路的客船搭船實名制後,8日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第1件查獲冒名搭乘判決出爐,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定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搭船的楊姓男子,處罰鍰2仟元,扣案船票收據1張沒入。
位居海峽中線的澎湖縣,因距離大陸較近,加上海岸線綿長,不但是走私中轉的跳板,近年多起社會矚目案件嫌疑人自海上潛逃出境,就被傳出是利用澎湖地利之便,趁機潛逃出境。
像今年5月留下「家書」後失聯的重大經濟罪犯徐少東,就被檢方查出今年5月時,「棄保潛逃」的他是轉乘他車前往嘉義布袋港,並持他人證件購買船票,搭乘客輪抵達澎湖後,隔天安排搭小艇偷渡出海,而在上月20日將涉嫌幫徐藏匿偷渡的澎湖湖西鄉代洪良合等9人提起公訴。
裁定書指出,屬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的楊文賢(DUONG VAN HIEN)是持友人之居留證購買船票,自嘉義布袋港搭船至澎湖馬公港,於8月11日11時23分許,在馬公港交通船被海巡署第七岸巡隊馬商安檢所查獲,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2款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之行爲,移送法辦。
審酌楊文賢違反秩序維護法之手段、動機、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鍰新臺幣2仟元,扣案之船票收據1張沒入。不過,扣案之居留證1張,雖爲楊文賢違反秩序維護法行爲所用之物,但既非楊文賢所有,亦非屬查禁物,所以就不予宣告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