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便車遇狼!女子拒「陪睡」反遭性侵 男反咬:她先摸我
▲一名女子好心讓男子搭便車卻遭到強制性侵。(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女子凌晨開車偶遇一名點頭之交的男子,女子勉強同意對方搭便車,當車輛抵達時,他非但不下車,反提出「陪睡一日」的要求,遭到嚴詞拒絕後,竟在車內用身體壓制,強行親吻、性交得逞,事後女子提告並求償,男子起初否認,在DNA證據面前才改口承認,辯稱「是她先摸我」,性交獲得她同意,遭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處3年10月徒刑。
依據判決書內容指出,案發於2023年11月18日凌晨2時許,當時男子在某間超商前遇到該名女子,上前攀談藉詞要搭乘便車,女子則因對方反覆糾纏而勉強同意,男子坐在副駕駛座,到了男子指定地點附近,將車停靠於路邊時,卻拒絕下車,反而提陪睡1日請求。
男子見此提議遭女子嚴詞拒絕後,用身體將其壓制,強行親吻伸魔掌,扒掉自己跟女子的褲子強制性交,女子趁隙打電話向友人求救,揭開此件暴行。男子雖坦承卻辯稱,案發當天是她主動問要不要搭便車,「是她先靠過來看我玩遊戲,隨後再伸手主動撫摸引誘,我是在獲得她同意後才發生性行爲。」
審理過程中,辯護律師則提出多項質疑:包括女子身上除處女膜舊傷外無明顯外傷、車內空間狹小難以強制性交、女子能快速找到男子臉書資料顯示兩人熟識等。
法官檢視各項證據後認爲,男子對是否發生性行爲前後說法矛盾,起初否認,在DNA證據面前才改口,顯示其避重就輕的心態,「無明顯外傷」不能反推「未發生強制性交」。
法官審酌被告僅圖一己私慾,竟無視被害人性自主意願,違反意願強制性交行爲,造成被害人心理受創甚深,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飾詞狡辯,迄今未能與被害人和解或獲得其諒解犯後態度,判處3年10月徒刑。
女子附帶提出民事訴訟求償80萬元,民事庭法官審酌雙方原本無交情,男子竟利用搭乘便車機會,未得到同意強制性交犯行,其僅爲滿足自身之一時慾望,卻造成原告身心嚴重傷害,且對原告產生日後難以撫平之創傷,毫不尊重原告之身體權、性自主權,被告給付40萬元爲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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