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回臺投資境外資金往來重點

臺商透過境外資金以僑外資名義回臺設立公司,避免不了與境外資金髮生往來,當中應注意國際反避稅及反洗錢等規定。

一、外資來臺投資之申報與揭露重點

臺商以外資身分在臺設立新公司或投資現有公司,須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規定辦理投資申請,審查重點除產業類別外,也會關注最終受益人的國籍、資金來源及是否具有實質營運目的。投審司關注最終受益人的內容涉及投資行業及申請程序是否完備,目前外資投資臺灣採取的是負面表列管理,只要是非敏感性行業均可投資,若回臺投資架構層級複雜、透過多層境外公司或信託持股,那在釐清最終受益人時將增加審查時間,甚至影響投資覈准結果。

在審視資金來源方面,投審司會要求說明資金來源性質及相關證明文件,以釐清是否涉及反洗錢活動,也需注意資金來源是否在臺灣有繳稅義務,以免引起臺灣國稅局關注。另外,還須於申請書中具體提出公司未來發展、員工聘僱及資金運用等營運規劃,若營運計劃過於粗略可能導致延長審查時間。

臺灣目前已實施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定,若臺灣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境外低稅負地區公司間接來臺投資,在臺投資公司繳完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後,在分配盈餘至境外前需先扣繳稅款,股東須於每年五月申報CFC課稅,過程中應小心避免產生重複課稅。

二、跨境交易應注意真實性

臺灣公司與境外公司從事進銷貨、技術服務、權利金或其他商業交易時,應特別注意交易真實性,備妥完整合約及相關佐證文件以供覈查,依臺灣洗錢防制規定,金融機構應保存與客戶往來及交易紀錄憑證,並瞭解交易性質、目的及資金來源等資訊以履行盡職審查義務。實務中,曾發生以不實合約作爲名目進行跨境資金移轉,因此臺灣金融機構對跨境交易普遍採審慎態度,若交易金額偏高、往來頻率異常或出現疑似洗錢情況,銀行會要求補充說明與文件。

在稅務方面,公司應依交易性質判斷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並確認是否有扣繳義務,不同類型的商業往來(如貨款、服務費或權利金),稅務處理方式與適用稅率皆不相同,若支持文件準備不足或法規適用錯誤,極可能遭稅務機關調整課稅或要求補稅,因此臺商回臺投資還是要建立完善會計制度並妥善保管文件。

三、與境外股東資金往來申請要求

境外股東在對臺灣公司提供資金支持時,應區分資金性質與借款期間,借款期間在一年以內屬短期流動資金,於銀行辦理匯款或結匯時,檢附借款契約及相關文件即可。若借款期間爲超過一年以上,則需要檢附貸款投資計劃書、借貸用途及理由等資料,先向投審司事前申請。要注意的是,若短期流動資金需展延超過一年,則應評估是否需補辦相關申報程序,以確保資金運作符合臺灣的外匯管理要求。

(本文發自臺北,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