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四個事件看AI正在推動社會改變

圖1. AI與社會示意圖;資料來源:36% of people in Taiwan have used generative AI: Survey – Focus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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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鐙輝╱財團法人中技社科技暨工程研究中心研究員

人工智慧技術(Artificial Intelligent,AI)快速進展,無違逆感的滲入日常生活及工作,它在特定專業技術上的卓越功能,帶來生活便捷及愉悅,卻也爲既有的權益帶來衝擊,且AI技術使用者甚至可能違反法律。一些因AI而受影響的生活、工作、甚至違法等事件,正經由法院訴訟而浮現。近期的法院裁判書,揭示了AI對工作權的影響、對智慧財產權的挑戰、對專業證照規範的衝擊,甚至影響資料分析及資料調查的界定,再加上近年來生成式AI(Generative AI,GAI)快速發展對整個產業及社會帶來的急速變化,更見證了AI推動社會正在發生不曾有的改變。

事件一:AI具備專業工作能力

由於符合翻譯專業能力的應徵條件,並通過筆試及面試,受僱人李先生於2012年3月起受僱於僱主國際傳媒巨擘B公司,專責翻譯,待遇相對優越,負責將B公司所派發的英文財經資訊翻譯成繁體中文,至2015年,李先生實際上均從事此翻譯工作。然自2016年起,B公司改以外包或AI技術代替翻譯人員,李先生的翻譯工作漸次地被轉換到程式編輯、管理或業務開發等項目,但在2018年由於僱傭兩方對執行轉換業務的成效認知有異而終止僱傭關係。從李先生的經歷看來,也就是原翻譯工作轉介AI後,轉換工作的成功銜接,是僱傭雙方的要事[1]。

事件二:主張AI系統爲專利發明人

專利申請人史帝芬以其所使用之AI系統「DABUS」創作出一食品容器,並以「DABUS」爲發明人,爲此創作向智慧財產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但此申請被智財局要求補正,須將發明人改爲自然人,否則不予受理。史蒂芬不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智財局的處分,並受理此案。然而,法院予以駁回並表示,依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人就是專利申請權人,得依法將此申請權讓與他人,或死亡時由繼承人繼承,也就是發明人應有權利能力,即「發明人」是實際進行研究發明之「人」,須具有人格權等權利之主體。另外,發明人須對此發明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且是進行精神創作之自然人,然而,AI系統並無此等創作之自主意識或心智,不會因期望獲取專利保護而激勵其創作動機,亦無法作爲權利主體將此等權利移轉他人。據此,申請人史蒂芬將不具法律人格之AI系統視爲發明人,不符合專利法的規定。史蒂芬說,南非及澳洲皆認同以AI系統爲發明人,但法院表示,此等作法違揹我國法令,不可採[2]。

事件三:使用AI爲工具執行未受主管機關覈准之證券顧問而觸法

林先生不具備期貨顧問及證券投資顧問證照,卻將自行開發的一期貨股票分析策略電腦程式,藉網路宣傳,供網友點閱瀏覽來推銷,受委託以此程式爲工具,爲付費的網友處理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並提供分析意見或建議行爲。

然而法院認爲,由於現代電腦科技進步,爲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事項提供分析意見,已不限於當面接觸、溝通才能進行,透過電腦程式之規劃,甚至利用AI技術可自動產出相對應之分析意見或判斷建議,且同時滿足大量、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取代傳統上面對面或以聲音、影像傳輸之方式進行此等業務之功能。但開發此類應用程式,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收取報酬而提供意見的行爲,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有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之虞,將觸法。由於林先生沒有相關執照,卻以自行開發的電腦程式執行投資業務,依法院見解,違反了證券投資委託及顧問等法律規範[3]。

事件四:由AI估算出的選舉預測值也屬於民調

金先生在2018年縣市長選舉時,推出「2018選戰」專題網站,以所建構的「候選人勝選因素模型」、「網路口碑預測模型」、「媒體民調」及「羣衆預測」四組模型將中選會及其他網站所公開的選舉資料,候選人於網路好感度、熟悉度,及各家媒體民調等資料,透過巨量資料機器學習分析,AI解析評估來獲得並呈現參選人「最新當選率」預測值。金先生認爲僅是整理公開資訊來推估參選人當選率,並非民意調查。

然而,法院認爲,「民意調查資料」乃指將民衆對候選人或選舉的意見表達,予以匯計公開之行爲,其方法及公開之形式,是否符合學理上民意調查之定義並非重點;也就是,任何選舉民意之匯計公開,均視爲「民調」,爲法律所規範。法院指出,金先生所公開的預測值也屬於民意調查,但卻未一併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等訊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罷法規定資訊載明義務之理由,就是要「防止有人假藉民意調查資料之名影響選舉公正」[4]。

事件之外:生成式AI的到來

相對於傳統的分辨式人工智慧(Discriminative AI, DAI)對工作權所產生的影響,生成式AI帶來的衝擊更有過之而無不及。GAI技術的高速發展,如知名的ChatGPT、Google Translate、Copilot等GAI平臺的多語言間的翻譯功力已是近乎專業翻譯能力層級,自然人的翻譯工作最終爲AI所取代,幾乎沒有懸念。

至於在AI對智慧財產權的影響方面,除了對專利權的衝擊之外,ChatGPT等GAI平臺用來訓練其大語言模型(Large Language Model,LLM)所用到的網路資料、文獻、著作、新聞報導的擁有者,也對此等GAI平臺提出著作權受侵害的主張,目前歐盟、美國、日本法界對GAI使用網路公開資料的著作權維護各有見解,而臺灣法界也因應GAI的發展,提出了修訂著作權法的看法[5]。而GAI強大的文件、圖樣、音像、影像等資訊的合成、生成能力,讓GAI在抽象空間生成的資訊之著作權歸屬更引起關注與熱議[6]。此外,目前GAI更快速的推動實質物理世界的進展,自動駕駛無人車的快速發展便是其一,然而伴隨無人車而發生之事件的權利義務歸屬卻也是必須釐清並予以合理規範。

當代21世紀的AI浪潮就如同18世紀的工業革命一般,都是藉機器代勞人力。18世紀是以蒸汽機促成機械動力代勞人類體力,即勞力工作爲機器所承擔,相對地,當前21世紀則是電腦以所運作的AI運算法來代勞腦力,讓人類的勞心工作以AI來擔待。現實是,18世紀工業革命後,人類跑得再快再遠,也跑不過汽車,而在21世紀當前的AI發展中,人類的圍棋王已經勝不了AI。

另外,AI漸步進入類生活日常,更強大的生成式AI技術對生活、工作、社會影響更是深遠,也促使相關法規範須對應地再行解釋或調適。至於AI、GAI會擔待人類腦力至甚麼程度,促動人類社會演變到何等狀況,現在只能說,拭目以待。然而不管AI進展如何,最重要的是讓AI用於正途,每個人更要持續成長自我不被AI取代的能耐。畢竟,當前AI對人類社會的廣泛影響正前所未有的無可迴避的持續發生。

備註:

[1] 法院裁判書: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臺上字第2707號。

[2] 法院裁判書: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10年度上字第813號。

[3] 法院裁判書: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臺上字第4567號。

[4] 法院裁判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54號。

[5] AI大語言模型與著作權保障相關問題研析,立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ly.gov.tw/Home/Index.aspx。

[6] 使用AI聊天機器人ChatGPT生成內容爲商業加值利用會有著作權問題嗎?https://www.tipo.gov.tw/tw/cp-887-921016-a118e-1.html。

責任編輯:吳碧娥

【本文僅反映專家作者意見,不代表本報立場。】

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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