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不成“刪庫跑路”致公司系統癱瘓 法院判賠

近日,有網友爆料稱某公司員工因辭職未獲批准,憤而刪除公司70GB核心數據庫並失聯,導致線上系統全面宕機。儘管涉事員工後續配合運維團隊連夜恢復數據並堅稱是“誤操作”,最終也順利離職,但此類極端報復行爲若造成重大損失,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專家提醒,勞動糾紛應通過仲裁等合法途徑解決,切勿因衝動釀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事件回顧:離職糾紛引發“刪庫”事件

據瞭解,有網友發文稱某公司發生一起因離職糾紛導致的數據安全事件。該網友表示,涉事員工因辭職未獲批准,刪除公司70GB核心數據庫及資料後拉黑直屬領導並失聯,導致公司業務系統癱瘓。公司報警後,警方經調查認爲該行爲暫不構成犯罪未予立案,建議公司自行處理。爲挽回損失,涉事領導以“警方已介入”爲由施壓,要求員工恢復數據。該員工最終主動聯繫運維團隊,配合進行數據修復。經過連夜搶修,大部分數據得以恢復,業務系統恢復正常運營。

事後,該員工順利離職,但堅稱刪除數據系“誤操作”。運維團隊雖知情,但未公開指認。公司管理層對此事高度重視,涉事直屬領導因管理不善被調離崗位。後續,該公司投入30餘萬元升級存儲系統,並建立異地災備機制,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記者梳理近期法院判例發現,類似事件不在少數。北京四中院曾審理一則員工因解僱糾紛詆譭公司的案件:李某在某諮詢公司工作期間,因領導未明確工作標準致其工作出錯,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李某認爲自己的權益受損,出於不滿,他在客戶微信羣指控公司“中飽私囊”“欺上瞞下”。雖然李某提請的勞動仲裁認定公司系違法解約需賠償,但公司以名譽侵權將李某告上法院。法院經審理最終判定李某言論缺乏證據且含貶損性,超出合理表達範圍,損害公司商譽,構成名譽侵權,判其登報道歉並賠償1.6萬元。

網友聲音:“員工一定是積怨已久”

對於上述“刪庫跑路”等類似事件,經網絡曝光後迅速引發網友討論,大家觀點不一,各抒己見。

因最初的離職引發後續勞資雙方更大的矛盾,部分網友認爲責任在於該企業。“一開始直接同意員工的離職申請,就沒有後面這麼多事了。”“員工能做出這麼極端的行爲,肯定是積怨已久,這公司平時對員工的待遇肯定不行”……

不過,更多的網友表示,該員工行爲實屬過激。“明明可以體面地離職,卻選擇了最沒有職業素養的一種方式。”“本來是出於維護自己的權益,最終卻涉嫌侵犯公司權益,得不償失。”

也有網友發出提醒,認爲企業應該對突發事件做好預案措施。“隨便一個人就能刪庫,哪天機器系統故障不是分分鐘讓這個公司無力迴天了?如果是真的,這公司之後可長點心吧!”

專家提醒:有怨氣也不可行爲過激

“不論是離職糾紛還是因解除勞動合同引發的矛盾,解決勞動爭議有自身的合法途徑。”勞動法專家結合前述辭職案例指出,勞動者主動提出離職的,實際只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發送通知即可,不存在“需公司同意批准”的說法。“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採訪過程中,IT安全領域的專家也結合上述案件指出,此類事件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部分企業在權限管理、員工關係及數據備份方面的漏洞。“建議企業實施分級數據權限管控,並確保關鍵數據有可靠的備份方案,以降低人爲破壞帶來的風險。”IT專家表示。

勞動法專家進一步提醒到,部分勞動者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爭端和不順心,可能採取極端行爲希望出一口“惡氣”。但是,這樣的行爲看似“維權”“發聲”,實則只是在泄憤,於人於己都沒有好處。“‘泄憤式維權’不可取,若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某些做法持有異議,應當選擇合理合法維權途徑,可以通過協商、勞動仲裁、訴訟解決,切莫因情緒上頭或圖一時痛快,而使自己處於侵權人的不利地位。”

(勞動報記者 朱蘭英)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