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城時評】轉發網絡謠言也是造謠

數字時代,信息傳播的力度和廣度遠超想象,然而虛假信息的破壞力同樣驚人,只需輕點手指,編造的謠言便能迅速擴散至千家萬戶。但對於被謠言波及的當事人來說,澄清和闢謠絕非“輕點手指”就能輕易完成。近日,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判決被告就其散佈謠言對原告造成的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因維權而產生的相關損失。(7月6日《法治日報》)

案例中,針對微博上出現的有關知名網紅賀某的諸如“賀某間接害死白血病女生”“腳踏N條船”等信息,郭某在未覈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以擁有50多萬粉絲的微博賬戶轉發,引起網民熱議,致使賀某遭誤解,社會評價下降,個人信譽和形象受損。賀某以起訴的方式維權,法院認定郭某轉發不實信息的行爲侵犯了賀某的名譽權,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讓轉發謠言者付出了必要的法律代價,爲被謠言中傷者主持了正義,也用法槌釐清了網絡“轉發”的邊界和底線。

近年來,隨着對網絡謠言的社會治理日益加壓,人們對造謠行爲的危害性和負面的法律後果有了越來越清晰的認知,但不少人對轉發一些網絡謠言或來源不明的不實信息的違法侵權屬性還存有認知誤區,認爲只要沒有主動編造謠言就不用承擔責任。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因散佈謠言而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案重申:上述認知是偏頗、狹隘、錯誤的,轉發網絡謠言也是造謠,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其實,轉發網絡謠言一直在法律規制的射程內。新舊版本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均規定,有故意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災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爲的,處拘留或罰款。散佈謠言既包括造謠,也包括傳謠,而轉發網絡謠言就是典型的傳謠。根據《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轉發網絡謠言符合被點擊瀏覽次數、被轉發次數達到一定數量等法定情形的,可能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或者誹謗罪、尋釁滋事罪等。《民法典》明確,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包括名譽權等權利,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轉發網絡謠言侵犯他人的名譽權的,侵權人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轉發有風險,按鍵需謹慎。轉發不是免責的理由,不能成爲隨意“輕點手指”的心理支撐。轉發行爲也是一種主動傳播行爲,如果轉發的信息是不實信息,是謠言,如果轉發行爲觸碰了法律底線,侵犯了他人合法權益,轉發就不能成爲法律上的抗辯事由。

在人人都有麥克風、人人都是自媒體的網絡平權時代,人們擁有了更多更大的網絡發言權,網絡信息也呈現量大蕪雜的特徵,泥沙俱下,其中不少信息是不實信息、虛假信息。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結的這起案例再次警示我們,守住網絡發言的底線人人有責,對各種網絡信息不能輕信,不能盲從,不能稀裡糊塗地隨手轉發,更不能爲了蹭熱點、造噱頭、引流量而刻意轉發。每個人在轉發網絡信息時,都應多一分理性,多一分謹慎,多一分求證求真意識,該覈實的要覈實,該把關的要把關,該過濾的要過濾,該抵制的要抵制。這樣,既有利於維護文明健康有序的網絡生態,有利於維護他人的權益,也有利於維護網絡發言者自己的權益。

作者 李英鋒

責任編輯 羅秋旭

責任校對 劉自學

主編 嚴雲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