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 AI 生成作品為何無法享有著作權保護?美國聯邦上訴法院這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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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裁定:沒有任何人類參與的AI生成作品資格不符、無法得到著作權保護。

電腦科學家Stephen Thaler開發了一款名爲「創意機器」(Creativity Machine)的生成式人工智慧(genAI),Thaler將該AI創作的一幅圖像命名爲《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且主張這幅作品應受著作權保護,並提起訴訟挑戰美國著作權局的駁回決定,但哥倫比亞特區的聯邦地方法院維持著作權局的判決。之後泰勒提起上訴,聯邦上訴法院也依然維持原判。

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的Patricia A. Millett法官指出:「根據1976年著作權法,所有符合資格的作品,其創作的第一步必須由人類授權。」他補充道:「即使人類創作要求之後會妨礙原創作品的產生,那也是國會需要處理的政策問題。」

著作權局目前接受由人類創作、但有使用AI輔助的作品進行登記,但關鍵問題仍在於——AI對作品貢獻多少纔算是輔助?Thaler在本案中,是將AI系統列爲唯一作者。

Millett解釋:「攝影、錄音、錄影與電腦程式,這些曾經也屬於新技術的媒介,如今都已適用著作權法。這說明,更新著作權法的責任在國會,而非法院。」

美國新聞攝影師協會(NPPA)副總法律顧問Alicia Calzada表示:「這項法院裁定合理且合乎長期以來的著作權原則,其他法院在處理類似問題時也有相同結論——只有人類創作的表現性作品才享有著作權……這也是爲什麼幾年前,一張由猴子自拍的照片被法院裁定不具著作權的原因,同樣地,由AI單獨生成的圖像,也無法獲得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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