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村落如何保護?有什麼開發禁止行爲?湖南擬立法保護傳統村落

7月31日,湖南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分組審議《湖南省傳統村落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記者從分組審議現場獲悉,目前,湖南有 704 箇中國傳統村落,數量位居全國第三。在保護傳統村落的實踐中,存在保護主體和措施不明確、村落空心化以及活化利用不足、傳統村落保護與村(居)民利益維護存在矛盾等問題,立法保護迫在眉睫。

爲更好保護傳統村落,《條 例(草案)》明確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編制要求, 第八條規定了傳統村落保護髮展規劃的編制、批准、 備案程序。明確傳統村落保護內容,第九條規定, 傳統村落應當對選址、格局、風貌及自然景觀等實施 整體保護;重點保護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築、傳統 建築、歷史環境要素、非物質文化遺產等,維護文化 遺產形態、內涵和村(居)民生產生活的真實性,保 持傳統文化、生態環境、經濟發展的延續性。

《條例(草案)》明確禁止行爲,第十四條規定,在傳統村 落保護範圍內禁止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開山、 採石、開礦,修建生產或者儲存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的工廠、倉庫等活動。

爲解決傳統 村落空心化和活化利用不足的問題,《條例(草案)》 規定文化傳承措施,第十五條規定,政府應當挖 掘傳承傳統村落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文化;支持 傳統建築工匠、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等開展技藝傳 承活動;鼓勵合理利用傳統建築開設博物館等場所, 開展民俗文化活動。

《條例(草案)》規定鼓勵適度有序發展產業, 第十六條規定,鼓勵傳統村落適度有序的發展特色農 業、田園鄉居、休閒度假、生態康養、研學旅行等產 業。規定完善公共設施,第十七條規定,政府應 當完善傳統村落道路、供水、供電、供氣、生活垃圾 與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以及教育、文化、醫療等公共 服務設施。

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實現傳統村落“活態傳承” ,避免“空心化” ,建議增加一條,規定不得以保護爲由強制原村(居)民遷出傳統村落,鼓勵原村(居)民在原址居住,促進村落原有形態、生活方式的延續傳承。

瀟湘晨報記者鄧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