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稅非自由射擊 我別急投降
美國關稅課徵之權限,依據美國聯邦憲法本來屬於國會,但國會在上世紀陸續以六項法律將之授權給總統。面對即將到來的臺美談判,我們有必要從美國法角度來盤點川普總統的武器清單。
此六項授權法律前三者爲:一九六二年貿易擴張法第二三二條、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第二○一條及同法第三○一條。關稅依據此三項法律課徵時,須先由聯邦機構進行調查建立基礎事實後,總統才能發佈。後三者爲一九七四年貿易法的第一二二條、一九三○年關稅法的三三八條及一九七七年國際緊急經濟權限法(下稱緊急經權法),關稅依據此三項法律時,總統可以直接發佈,無庸先爲行政調查。截至四月十五日爲止,川普總統爲關稅總共發佈了十九項行政命令、四項備忘錄與三項宣示,所援引的法律計有貿易擴張法第二三二條、貿易法第三○一條及緊急經權法三項規定。
貿易擴張法第二三二條,系授權總統在商務部長征詢國防部長後認定某些物品的輸入威脅到國家安全時,可以限制其進口。川普依據此法律發佈的命令包含對鋼與鋁的徵收關稅,而半導體的關稅亦將依此法公告。值得一提者,此法規定總統必須在接到商務部長之認定後九十天內決定如何處置,這其實是川普爲何在延緩對等關稅時選擇九十天的法律上原因。
貿易法第三○一條系授權美國貿易代表署(屬總統行政辦公室的一部),在外國違反貿易協定或不當妨害美國商業利益時,得采取課徵關稅等措施(即大家熟悉的「三○一條款」)。川普在第一任總統時曾以中國對美國採報復關稅爲由,增加中國應稅物品。當時聯邦政府在訴訟中主張此事系總統之裁量權,不受司法審查,但美國國際貿易法院拒絕採納之,認應有聯邦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緊急經權法系授權總統在美國遭遇外來的國安、外交或經濟上之「非經常且異常」之威脅時,得管制或禁止某些經濟活動或涷結外國之公私財產,惟此緊急狀況下的措施得經衆議院及參議院之共同決議終止。此法的爭點有:一、貿易逆差構成所謂的國家緊急狀態嗎?二、授權給總統的作爲有無包括課徵全球性關稅?目前已有四件訴訟(含由加州、奧瑞岡州等十二州聯名提起者)由聯邦一審法院審理中。
至於貿易法第二○一條、一二二條及關稅法三三八條,系分別授權總統在某些物品的進口威脅到本土工業時,或國際支付出現赤字時,或美國商業遭受其他國家歧視待遇時,得課徵關稅。川普至今尚未援引此三項法律,可能系因其所得課的關稅均有上限規定(五十%與十五%)。
川普施政並非可以自由射擊,仍受美國內國法之拘束及司法與國會之制衡,美國內部也不乏反對聲音。在仍有變數下,關稅談判我們可以讓步,但不用急於無條件投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