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授權書後拒籤合作經營合同致經銷商遭受損失

原標題:出具授權書後拒籤合作經營合同致經銷商遭受損失(主題)

廣東一品牌方違反誠信締約的先合同義務被判承擔賠償責任(副題)

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籲青 通訊員 陳育敏 章婷)經銷商的代理資格被品牌方無故取消能否索賠?前期投入的成本由誰買單?近日,廣東省惠州市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締約過失責任糾紛案,判決某品牌傢俱公司(以下簡稱某品牌方)賠償某傢俱經銷商(以下簡稱某經銷商)租金等損失共計7萬元。

2023年6月,某經銷商爲爭取某品牌的傢俱代理權,向某品牌方支付了2萬元代理意向金。雙方磋商過程中,某品牌方告知某經銷商,若想要取得經銷授權書,還須在線下租賃門店。某經銷商遂按照某品牌方要求與第三方簽訂了《場地出租合同》和《場地管理合同》,並支付了租金等費用86780元。同日,某品牌方向某經銷商出具了《經銷商授權書》,授權期1年。

此後,某經銷商按照要求着手籌備店面裝修事宜,但某品牌方遲遲未出具門店統一裝修設計方案。一個多月後,某品牌方以某經銷商不符合考察要求爲由撤銷授權,拒絕與其簽訂合作經營合同,並退還意向金,但對某經銷商爲取得經銷權所支付的場地租賃等費用未予以賠償。雙方協商未果,某經銷商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爲被告某品牌方對取消原告某經銷商資格的行爲是否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被告向原告出具《經銷商授權書》的行爲,表明原告已具備被告所要求的經銷商資格。原告基於被告對其的考覈要求和對被告的合理信賴,有理由相信被告將會與其締結合同,從而與第三方簽訂了《場地出租合同》《場地管理合同》,支付了場地租金等各項費用。

在原告履行了先合同義務後,被告又以原告不具備其所要求的經銷商資格爲由,取消對原告的授權,拒絕與原告簽訂合作經營合同,違反了誠信締約的先合同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某品牌方與某經銷商爲達成經銷授權合作而接觸磋商時,已由一般普通關係進入特殊聯繫關係,這種關係雖非以給付義務爲內容,但依誠信原則,仍然產生了協助、通知、照顧、保護、忠實等附隨義務,締約雙方都有義務保護、協助對方。某品牌方在出具《經銷商授權書》後出爾反爾,給某經銷商造成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誠信原則被稱爲民法的“帝王條款”,是市場活動的基本準則,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過程中,都應遵循誠信原則,恪守承諾、誠實不欺,盡到審慎注意義務,不可任意反悔,共同維護誠信公平高效的市場交易秩序。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