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未滿3年就任職!中科院前上校遭訴 桃檢聲請沒收79.8萬
中山科學研究院飛彈火箭研究所劉姓上校2016年退伍,沒多久就加入承攬飛彈所電池的某能源科技公司擔任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卻承攬中科院5件採購案。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起訴,並聲請沒收在公司任職所得79萬8000元。(賴佑維攝)
中山科學研究院飛彈火箭研究所劉姓上校2016年退伍,沒多久就加入承攬飛彈所電池的某能源科技公司擔任經理人、執行業務股東,卻承攬中科院5件採購案。桃園地檢署依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起訴,並聲請沒收在公司任職所得79萬8000元。
檢方調查,56歲劉男負責經濟部科技研究發展專案計劃中節能電動化車輛關鍵模組技術暨產業化發展計劃,並負責研擬電池購買規格等業務,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法定公務員身分。
檢方提到,依照當時適用的《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5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但劉不但擔任能源公司要職,還持股12萬股,比例3.38%。檢方認爲,劉違反規定,依法起訴,此外獲利79萬8000元,請求法院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