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手機拍攝、撫摸11歲表姪女私處 貼錢求和解仍被重判

臺南市一名成年男子利用年僅11歲的表姪女洗澡沒穿衣服全身赤裸時,持手機拍攝及撫摸少女的私處,被臺南地方法院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判刑4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一名成年男子(簡稱A男)以年僅11歲的表姪女年幼可欺,竟然利用對方洗澡沒穿衣服全身赤裸時,持手機拍攝及撫摸少女的私處,事後被檢方起訴。儘管他坦承犯行,還與少女及家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但因觸犯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治條例》之罪,法官雖考量他的侵害較爲輕微,引用刑法59條減刑,但仍判刑4年,代價相當大。

判決指出,11歲被害少女曾與A男同住,還稱呼他爲表姨丈。去年6月1日深夜11點許,A男在兩人同住處,趁少女在浴室洗澡沒有穿衣物全身赤裸時,以幫忙少女敷面膜的名義進入浴室後,持手機拍攝少女的裸體,包括胸部、大腿等身體隱私部位,還於過程中徒手撫摸少女的背部、胸部、大腿內側、生殖器,以此方式猥褻少女得逞,但沒有性侵。事後,少女的母親得知此事,訴請臺南市警方移送臺南地檢署偵結起訴。

審訊時,A男坦承犯行不諱,臺南地院認定他的行爲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以違反本人意願的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本刑爲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但對少女的性自主決定權侵害較爲輕微。

法官還認爲,A男犯罪的目的只是爲滿足自身性慾,儘管觀念偏差,但仍與基於情色報復、營利、散佈、羞辱被害人意圖者有差別,也屬較爲輕微類型;加上犯後坦認犯行,沒有浪費司法資源,且與少女及其母親和解,承諾分期賠償損害,犯後態度並非不良。

另外,A男沒有任何性犯罪紀錄,法官強調,如果科處A男最輕有期徒刑7年,仍有過重值得憐憫之情,因此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但仍判刑4年,此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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