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萊豬若中毒 政府應負責

首批含有萊克多巴胺的進口豬肉進入巿場,流向不明,民衆購買豬肉,仔細覈對產地標示。記者黃義書/攝影

媒體報導,四月廿九日有一批從澳洲進口的近廿三公噸豬雜,檢出0.001PPM萊克多巴胺,此爲二○二一年元旦開放萊豬進口後,首批檢出含萊劑的進口豬肉。儘管進口豬肉來自澳洲,但民衆擔心的是在政府與美方關稅談判後,美國萊豬可能接踵而至。

當初開放萊豬進口時,蔡英文總統爲安撫民心,公開喊話稱美豬、牛開放是讓市場多個選擇,不是要求國人一定食用。雖然依據食品標示規定,政府強制要求業者須標示豬肉來源,但顧慮到可能引起美方抗議、有貿易歧視的反彈,因此並未堅持美豬應標示有無含萊劑。如此一來,民衆既無從分辨消費的肉品是否爲萊豬,又何來「選擇自由」可言?

萊豬攸關食安問題,依據食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國內外如發生因食用含安全容許值、殘留容許量乙型受體素(萊克多巴胺)之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相關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負照護責任,並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由此可知,即使食用符合安全容許劑量的萊豬肉品,仍然存在中毒風險。關鍵是,民衆消費肉品的基本立場是希望政府給予食安無虞的保證,並非付出健康代價後獲得業者損害賠償或政府照護。

從過去消保團體提起劣質油品損害賠償的經驗來看,法院通常會要求消費者提出「健康受損是直接來自廠商違法添加物的因果關係證明」,但因消費時間久遠或其他食品可能有添加物等因素,使實際舉證工作困難重重。

雖然二○一四年食安法修法,新設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舉證責任反轉」規定,要求廠商必須證明食品無害或已善盡注意義務,始得免責,但本條規定僅適用於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案件;若提起食用萊豬肉品致中毒的損害賠償訴訟,業者可提出「萊豬符合安全容許劑量」的免責抗辯事由,最終導致受害者求償無門。

因應萊豬叩關國門,行政院應落實食安法第二條之一食安會報的規定,加強全國對萊豬食品安全事務之協調、監督、推動及查緝等工作。若發生消費萊豬而肇生的中毒事件,又或相關公務員有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受損之情事,政府機關除了照護受害民衆外,更應承擔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