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率低於1%!知名法律學者性侵不起訴確定 法院認有犯罪嫌疑裁準提自訴

司法院

某國立大學法律系1名助理教授,被女學生指控藉指導課程機會將她叫到辦公室內性侵得逞,該助理教授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被害女生不服,向新北地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官依據女生提供「我不會接受拍裸照」等LINE對話及相關事證,認爲該助理教授涉嫌利用權勢性交罪,已達起訴門檻,裁準被害女生提起自訴獲准。該助理教授提起抗告,遭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依法告訴人須在裁定確定後30日內向法院提起自訴,全案進入審理程序。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可向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但司法實務上,有超過九成九的聲請准許起自訴是被法院駁回,據統計,法院准許提起自訴的比例低於1%,其中性侵不起訴確定案的案件,獲法院裁準提起自訴的比例更低。

任職北部某國立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的男子,被女學生指控藉指導課程機會將她叫到研究室內性侵得逞。女生控稱,去年4月8日上午10時許,該名助理教授以指導小論文爲由,不斷要求她至其校內辦公室,將生殖器插進她口腔、手指插入她陰道內方式性交得逞。事後該助理教授則在臉書上貼文表示「沒有做的事情,別想誣賴在我身上」,面對記者提問表示「司法會還我清白」。

女生提告後,新北地檢署偵查認爲,兩人對話曖昧,已逾師生倫常值得非難,但該助理教授是否有性侵或利用權勢性交尚有疑慮,去年將該助理教授予以不起訴處分。女生向臺灣高檢署聲請再議遭駁回,該助理教授獲不起訴處分確定。

但告訴人不服,提出雙方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手繪現場平面圖、監視器畫面截圖等事證,向新北地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官發現,告訴人提出去年3月11日至4月2日之LINE對話紀錄,指控該助理教授多次刻意逾越師生分際,將話題引導至與性有關,向她索取裸照、表明欲與她發生性行爲,她回稱「這樣不行喔,不可以利用上對下的關係喔」、「我不會接受拍裸照」、「我會拒絕啊,我會抗拒啊,我會告訴你不行啊」。

法官認爲,該助理教授涉有《刑法》利用權勢性交之犯罪嫌疑,已達《刑事訴訟法》起訴門檻,裁準告訴人提起自訴,該助理教授不服新北地院裁定,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高院認爲助理教授抗告無理由,依法駁回,新北地院將在告訴人正式提起自訴後,進行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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