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親中藝人 違憲亂政的韌性
(圖/本報系資料照)
陸委會主委邱垂正表示,已鎖定20多位在「中華民國大陸地區」發展的藝人,正在查察其等疑似「配合中共對臺操作」,進而有「消滅我方國家主權、鼓吹武力、附和轉貼對臺軍演」等對「臺灣主權」、核心利益有所傷害的行爲,並將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罰。而副主委樑文傑重申,這並不是要懲罰臺灣藝人,而是幫助他們可有更自由的空間。由此可見,掌權者不僅任性,更還具有違憲亂政的「韌性」。
這些被鎖定及被界定爲「促統」的藝人,就算最終遭認定其行爲構成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之1第1項「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爲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爲」或「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爲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爲」,依該條例規定則爲「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的行政罰。
可能遭罰的藝人若真有該罰的「合作行爲」,純從商業利益計算,應也會被算進合作的成本效益內。但若說開罰能使他們有「更自由的空間」,這隻能算民進黨政權的「韌性」,對於行使權力涉及了侵害言論自由,竟也能說成是爲了你好。
事實上,上述可開罰的條文均爲陳水扁執政時所新增,故是在兩岸「一邊一國」的違憲政策下所制定,自也偏離了兩岸交流原系基於「一箇中國」的政治互信基礎。賴總統上任迄今,臺海兩岸關係從「兩國論」升級爲「敵國論」,《兩岸條例》已成爲用來「清洗」與「中國」有關者的「臺獨國安法」之一。如以「補繳」之名要求大陸已來臺定居者「新繳」喪失大陸戶籍證明、撤銷師大附中學生報考國防醫學院資格,都是歪曲同時間新定且原本即不合理的法律。
按照樑文傑的邏輯,在大陸發展的藝人即使轉發中共軍演圖卡,甚至認同「中國臺灣省」的說法及鼓吹武統,也可說是爲了臺灣民衆好。因爲,這些「配合宣傳」的內容提醒了臺灣民衆,《中華民國憲法》本是追求兩岸和平統一,但每遇執政者違憲而臺獨化了中華民國,就會使兩岸走向戰爭邊緣。
美國最高法院在1969年的Brandenburg v. Ohio案的判決中,認爲發表煽動性言論仍屬言論自由的範疇;除非煽動者要求他人「立即進行犯罪行爲」,且確實會有人因此施行犯罪行爲時,纔不屬言論自由。
現今《兩岸條例》已成打壓兩岸交流及人權的武器,問題的根源出在務實臺獨的民進黨政權,若不關掉兩岸交流就會與賴清德的「兩國論」相牴觸。(作者爲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