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沂轉貼李怡貞臉書圖卡有罪理由曝光 百分百引用文字做業配
▲網紅陳沂(右)被控轉貼律師李怡貞(左)的臉書虛擬頭像圖卡寫業配文,涉犯《著作權法》,臺北地院今(16日)判陳沂罰金臺幣2千元、須賠償1.2萬元 。(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網紅陳沂轉貼律師李怡貞臉書虛擬頭像圖卡抓錯字挨告,臺北地院今(16日)依《著作權法》判陳沂罰金2000元、須賠償1.2萬元,陳沂喊冤「非常錯愕」,堅稱臉書虛擬頭像著作權屬於臉書公司Meta、李無權提告,但判決理由指陳沂只說對一半,因她同時侵害李的語文著作用於業配,即使是廢文,只要有原創性,就有著作權。
本案源於2023年5月28日,李怡貞在自己粉專「女人大律師」發表1張圖卡,寫着「然『候』就算四八兩(按:指陳沂)這樣罵我,我還是覺得她剪短後比之前更像宋慧喬,這方面我立場很堅定。不擔心」,並搭配1個長髮女子虛擬頭像。
陳沂轉貼這張圖卡,揪錯字指然「候」應爲然「後」,虧李怡貞需吃葉黃素保養,陳順勢推銷自己代言葉黃素產品,因此被李控告涉犯《著作權法》,附帶求償7億印尼盾、摺合臺幣約130萬元。
▲引發律師李怡貞與網紅陳沂打官司的臉書虛擬頭像圖卡。(圖/翻攝臉書粉專「女人大律師李怡貞」)
陳沂出庭不認罪,主張李怡貞本件圖卡是以臉書AI功能一鍵生成,依臉書「Meta虛擬替身服務條款」,著作權無條件歸屬Meta、李無權提告,加上李自承這張圖卡上的文字是寫廢文,強調「廢文是沒有著作權的」。
法官認定陳沂有罪,今依《著作權法》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判陳沂罰金臺幣2000元,主因雖認同李怡貞無權針對臉書虛擬替身的「美術著作」提告主張著作權,但李在圖卡上所寫文字、屬於「語文著作」,確實遭陳侵害著作權。
法官指李怡貞本件圖卡上的文字,雖無學術或藝術價值,仍是李針對陳沂外表,依據個人精神表示的立場,足以顯示李的個別性、獨特性,具有最起碼的原創性,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語言著作」。
審理期間,法官試圖勸雙方和解,曾說不認爲雙方寫廢文,「但廢文是好事,對心靈有益」,未必要鬧進法院,對照今判決理由,代表即使是廢文,只要被認定有原創性,就受著作權保障。
陳沂抗辯轉貼目的是抓錯字,法官認爲她用意除諷刺李怡貞用字不精準,更遂行業配的商業、營利目的,陳本件業配文共16行,開頭載明產品名稱,文末提供購買連結、舉辦留言抽獎活動,引用李圖文比例爲百分之百。
法官認定陳沂利用李怡貞圖卡,具有明顯且單一的商業目的,且全部轉貼、利用程度極高,欠缺尊重他人著作財產權,並無合理使用得以免責事由,但李本件圖文對社會公益、促進文化發展的程度低微,據此僅判陳沂罰金臺幣2000元。
至於李怡貞附帶求償7億印尼盾,法官指李沒舉證實際受損多寡,考量李爲執業律師,粉專追蹤人數約12萬,陳沂諷刺李寫錯字,足以使公衆認爲李用字不精確、表達不精準,李的專業形象受損,但李的圖文與公益、文化關連程度低,判陳須賠李臺幣1.2萬元,約合印尼盾664萬餘元,可上訴。
判決出爐後,李怡貞PO文酸陳沂出國「記得勾有前科」,陳沂不服判決,PO文喊冤「非常錯愕」,不解法官怎認爲李說「陳沂長得像宋慧喬」具有原創性,「說誰長得像誰,不就是廢文?廢文根本沒有著作權!」她自嘲「如果因爲長得像宋慧喬需要有前科,那就叫我前科犯吧,罪無可恕」,但她會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