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遭竊違規19次罰款6萬 女車主沒辦歸責要全繳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婦人小芸(化名)的車子遭A男竊取,對方在1個小時以內違規多達19次,事後她卻收到共計6萬餘元的罰單,因而決定提出行政訴訟,希望能撤銷原處分。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之後,認爲小芸收到監理站函文,卻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歸責,也無法舉證證明已經善盡監督管理義務,最終認定她的請求爲無理由,裁定駁回。
▲小芸控訴車子遭A男竊取使用,罰單不應該由她來繳。(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A男2023年11月間駕駛小芸所有的車輛,在新北市、基隆市等多處路段違規,包含闖紅燈、未打方向燈、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等等,1個小時之內共計違規19次,罰鍰總和高達6萬餘元。
事後車主小芸收到罰單,她不滿挨罰,決定提出行政訴訟並表示,車輛是遭A男竊取,那些違規行爲都不是她做的,況且在發現車輛遭竊之後,她馬上就委託親友前往派出所報案,這些罰單的裁罰對象應該是A男纔對。
不過,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經查,雖然小芸在發現車輛遭竊之後確實有報警,但沒有表明或檢具相關資料表達應歸責予A男之意,而且當時監理站已經函文通知她可以辦理歸責於實際駕駛人的相關事宜,她卻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前往辦理。
法官接着指出,這並非A男第一次未經同意擅自使用小芸的車輛,小芸卻沒有舉證證明自己身爲車輛的使用人,是否已經善盡監督義務,而無故意或過失,所以依照法規規定,她應當負起推定過失責任,進而不得主張免罰。
最終,法官認定原處分裁罰均無違誤,小芸的請求爲無理由,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