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喊冤「只是幫忙轉錢怎會是詐欺」 一查打臉已犯2案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林姓男子曾兩度將提款卡交給詐團,因而被法院判刑,沒想到他仍不知悔改,竟跑去擔任詐團的出金車手,落網之後還辯稱,「我沒有騙受害人錢,怎麼會是詐欺,我只是幫忙轉錢」。臺北地院法官日前審理之後,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林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林男擔任詐團的出金車手,負責將錢轉到受害人帳戶,讓受害人誤以爲真的有獲利。(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林男明知將來源且用途不明的金錢匯入陌生人帳戶,可能會觸犯財產犯罪,他仍依照「阿茂」的指示,擔任詐團出金車手,在2023年10月間分別匯款3次至受害人的帳戶,導致受害人誤以爲真的投資獲利,因而聽從詐團指示繼續匯款至指定帳戶,共計損失20萬元。
後來受害人發現被騙並報警處理,警方很快便循線找上林男。林男到案之後竟辯稱,「我沒有騙受害人錢,怎麼會是詐欺,我只是幫忙轉錢」。
但檢警仔細一查,發現林男在2020年12月、2021年3月都曾將提款卡提供給詐團使用,因而被法院判處有罪確定,訊後仍依法將他起訴。
臺北地院法官表示,林男依照詐團指示出金給受害人,導致受害人誤信投資獲利,進而交付更多財物給詐團,行爲確實不妥,考量到他已經在法院準備程序中改口坦承犯行,只是至今仍未與受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最終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判處他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