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不知所蹤謊報遺失 他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處拘役30日

彰化縣陳姓男子去年開車右轉,未依規定禮讓右轉車而肇事,四個月後把轎車開去當鋪,車牌被偷,他配合當鋪謊報車牌遺失。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車禍犯過失傷害罪,判處陳男拘役40日,謊報遺失車牌犯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處拘役30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元月駕駛小貨車行經鹿港鎮,忽然左轉某大排堤岸道路,造成一名直行機車騎士反應不及,機車車頭撞上小貨車車尾,機車騎士人車倒地,造成前胸壁、左髖部和左膝的挫傷。

陳男五月把轎車開去當鋪借款,因逾期未還款,當鋪把車子拍賣給車商,車商交給不詳人士使用,因找不到使用者,陳男配合當鋪向和美警分局謊報轎車放伸港鄉某停車場停放5天期間車牌遺失,以取得報案證明單向彰化監理站辦理停駛,後被警方查出謊報。

彰化地院認爲,陳男坦承肇事但未與機車騎士達成和解,另向警方謊報車牌遺失,未指定犯人而爲誣告,使國家機關無端發偵查,耗費訴訟資源,因兩罪的犯罪時間相隔數月、行爲態樣不同,侵害法益不同,考量被告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彰化地方法院判處謊報車牌遺失的陳男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