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遭吊照 不能掛試車牌

高雄市稅捐處提醒,車輛遭吊扣牌照之期間,即使掛上「第二類試車牌」,仍會被認定爲牌照移用,一旦經查獲,可能會被裁處罰鍰。

「第二類試車牌」是提供汽車買賣業者在試車時,讓尚未正式領牌的車輛可合法上路使用,但仍有明確限制,包括僅能懸掛於曾領有牌照、目前無牌車輛,且適用車輛排氣量須在4,200立方公分以下,且其年度應納牌照稅,須依自用小客車最高稅額計算,排氣量3,001至4,200立方公分一年稅額爲28,220元。

稅捐處強調,並非所有「無牌車」都能使用試車牌,若車輛正處於吊扣牌照管制期間,即使外觀看似無牌,也不得懸掛第二類試車牌上路,否則就會觸犯牌照移用規定,一旦違規,不僅申請試車牌的業者會被處罰,實際懸掛該牌照的車輛同樣會被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