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殺人? 從三峽衝撞案看法律怎麼區分「不小心」與「故意」

●陳擷安/科技集團法務

新北市三峽區發生的車禍悲劇,讓社會陷入一片震驚與悲傷。78歲的余姓老翁,開車行經國光街與國成街口時,竟在不明原因下闖紅燈、暴衝,當場撞上無辜的機車騎士與一羣正在過馬路的學童,造成三人死亡、十二人受傷的嚴重後果。

這起事件不僅是一起車禍,更是一場奪走數條人命的社會災難,也讓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高齡駕駛所帶來的風險與責任,而更重要的,是如何透過法律的角度,理解這起事件背後的刑事責任。

「不確定故意」本質是消極殺人行爲 恐面臨十年以上徒刑甚至無期徒刑

多數人在看待這類重大車禍時,第一時間會問「他是故意的,還是不小心的?」這個問題,其實正是法律在評估刑事責任時最關鍵的核心,行爲人有沒有「主觀故意」,也就是他是否「明知」行爲的後果,卻仍然去做。

如果他完全不想傷人,是意外,那麼適用的就是所謂的「過失責任」;但如果他知道自己可能會撞上人,卻故意不踩煞車、甚至加速衝撞,那麼就是「故意」,而這會讓整個刑事評價翻天覆地。

我們不妨這樣來理解這個差別,一個開車的老人家,如果真的誤踩了油門,把煞車當成油門,車子才失控暴衝,這樣的行爲在法律上屬於「過失」,雖然後果非常嚴重,但動機上是沒有惡意的。法律也會因此量處較輕的刑責,最高五年以下徒刑。

可是一旦這個人其實心裡是清楚的,知道前面是紅燈、有人羣,卻還是選擇不減速,甚至直接衝過去,這樣的情況就不只是「不小心」,而是變成一種「放任的故意」。他也許心裡沒說「我就是要殺人」,但他對「撞死人這個結果」是有預見的,卻選擇視而不見。

法律上,這種「明知可能導致死亡,卻不加以避免」的心態,我們稱之爲「不確定故意」,本質上就是一種消極的殺人行爲,屬於《刑法》第271條中的殺人罪。與過失相比,這種情形會被檢方當作更嚴重的罪責來追究,可能面臨十年以上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或死刑。

雖然實務上,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行爲人是否有完全的殺意,但在法條定位上,這已經不再是一般的交通意外,而是刑事殺人案件。

然而,如果進一步證明,老翁當時有特定目標,例如網路上所猜測的「追着某位機車騎士撞」,或者他自己承認有預謀,那麼行爲將會被認定爲「確定的故意殺人」。

這時檢方和法院就不會再討論什麼「過失」、「判斷錯誤」,而會當作是類似攻擊他人性命的直接行爲來辦理,後果也可能是最高等級的刑事制裁。

▼如果進一步證明,老翁當時有特定目標,那麼行爲將會被認定爲「確定的故意殺人」。(圖/民衆提供)

高齡駕駛肇事風險 不只法律責任更涉及財務承擔

在這樣的討論下,我們不禁要問,高齡駕駛是否應該有更嚴格的制度來控管?目前法律雖規定75歲以上駕駛人須定期體檢與換照,但光是有「醫生認可能開車」就足夠嗎?

我們是否應該引入更動態的駕駛評估機制,比如反應力測試、模擬駕駛考覈等,來確保高齡駕駛人在實際上仍具備駕駛能力?畢竟,在一場悲劇發生之前,再多的事後檢討都來不及彌補生命的流失。

此外,這起事件的刑事調查與起訴,其實只是整個法律程序的起點。除了刑責之外,家屬與傷者還可依《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追討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而肇事車輛若有強制險與責任險,保險公司也須依法理賠,但超過保險上限的部分,仍須由駕駛人本人或其繼承人負責。

因此,高齡駕駛的肇事風險,不只是法律責任的問題,更涉及其財務與家庭層面的承擔。

在輿論沸騰的同時,我們更應提醒社會:刑事案件的認定與追訴,必須建立在證據與調查基礎上。外界的過度推測,雖是情緒的自然反應,但若缺乏事實根據,反而可能誤導社會觀感,甚至干擾司法公正。

檢方與警方將會透過車輛監視器、行車紀錄器、目擊者證詞、車輛鑑定與肇事者健康狀況等資料,全面釐清事發經過,並做出恰當的法律評價。

最終,這場三死十二傷的悲劇,讓我們看見的不只是個體行爲的錯誤,更是一整套交通制度、司法系統與高齡社會風險管理的警訊。

我們應該藉此機會重新檢視,我們是否給了駕駛人足夠的監管與篩選機制?我們是否對危險行爲給予足夠的法律懲戒?我們是否替受害者與其家屬建立了完善的救濟與賠償系統?

法律的目的是保障社會安定與個人安全。如果我們無法從每一場悲劇中學到教訓,那麼,再多的法律條文也只是寫在紙上的無聲規則。希望這起事件能讓我們更深入思考,如何透過制度與法治,讓公共安全不再依賴「幸運」,讓悲劇不再一再重演。

▼我們應該藉此機會重新檢視,是否給了駕駛人足夠的監管與篩選機制?是否對危險行爲給予足夠的法律懲戒?是否替受害者與家屬建立完善的救濟系統。(圖/記者陳以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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