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內觸摸辣妹大腿 色男辯稱「頭暈不小心撞到」遭監視器打臉
臺南市一名洪姓男子,去年10月間在超商內,趁一名女子結帳時,伸手碰觸對方大腿,遭女子指控性騷擾。(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市一名洪姓男子,去年10月間在超商內,趁一名女子結帳時,伸手碰觸對方大腿,遭女子指控性騷擾。事後警方介入調查,檢方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定洪男行爲屬故意犯行,全案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臺南地院審理後,認定洪男確有不當觸摸行爲,依性騷擾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洪男去年10月20日晚間7時15分,於臺南市某超商門市,見一名女子站在櫃檯等候結帳,竟趁機以手觸摸女子大腿,女子當場驚覺不對勁,隨即向警方報案。
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洪男先結完帳,站在櫃檯收拾物品,隨後轉身準備離開時,右手突然下垂,身體向右側傾斜,手部隨即碰觸女子大腿部位,女子當場回頭查看,而洪男則迅速將右手擡回胸前,隨後離開門市。
洪男事後辯稱當時因頭暈、腿部抽筋,導致不慎撞到女子,並非故意性騷擾。然而檢方比對監視器畫面後認定,洪男不僅身體傾斜,右手更明顯刻意靠近女子大腿部位,且事後並未停下確認身體狀況,直接離去,行徑與常理不符,認定其說詞難以採信。
檢方認定洪男行爲涉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後認爲,洪男趁女子不及抗拒,以手碰觸其大腿,屬短暫性、不當觸摸,符合性騷擾行爲構成要件。
法官審酌,洪男未尊重女子身體自主權,造成對方驚嚇及羞辱感,行爲不容取。考量洪男過去曾有犯罪紀錄,且始終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最終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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