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一女子買公寓後發現被坑,長沙大都匯開發商致歉:會盡快退款

長沙大都匯三期位於雨花樹木嶺勞動東路以北100米,是由湖南嘉宇實業有限公司開發建設,由湖南嘉宇物業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近日,據瀟湘晨報報道,市民黃女士在長沙大都匯三期小區購房,銷售人員告訴她“買37平贈送30平”後,她便買了一套公寓,支付了7萬元定金。但交房時發現並沒有送,申請退款已經一年,至今未退款。

2024年12月17日,在記者陪同下,黃女士找到開發商總部,工作人員表示,由於有關銷售人員虛假宣傳等因素,對黃女士做了不實銷售,對此表示歉意。會聯繫有關部門儘快退款,2天之內回覆。

銷售承諾“買37平送30平”,女子支付7萬元定金

12月17日,長沙黃女士向瀟湘晨報反映,2022年4月,她計劃在長沙大都匯三期小區購房。諮詢情況時,銷售人員發微信消息口頭告訴她,購買小區公寓,“買37平送30平。”這30平指的是一個露天平臺,“他說到時候你可以建成玻璃房、廚房啥的。”

黃女士聽後動了心,於是支付了7萬元定金,並簽訂了認購協議,協議書上並沒有寫贈送30平,“自己法律意識不強,以爲他們承諾的就會做到,沒有在意。”

協議規定,總房價30萬元,在2023年10月臨近交房時,支付剩餘房款23萬元。到期後黃女士去看房,發現實際並沒有送30平,“露天平臺在房子外面,無法使用,等於就是沒有送。”

黃女士表示,看到這種情況,她決定放棄購房,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也同意退款,讓她填寫了退款申請書,等待退款到賬。但一年過去了,至今還未退款。

開發商:會盡快退款,2天之內答覆

10月17日,瀟湘晨報記者聯繫到長沙大都匯三期小區營銷中心郭經理,他介紹,那30平的露天平臺屬於公共區域,“沒有說是送給黃女士的,在不影響他人情況下,她可以使用。”

郭經理表示,自己是中途接手相關業務,對於當時銷售人員的宣傳介紹並不知情。若按照協議的規定,這個定金是可以不退的,“不過,我們還是做了相關退款申請工作,只是目前還沒有結果。”

10月17日下午,在記者陪同下,黃女士來到了開發商總部審計監察部反映此事,工作人員表示,由於有關銷售人員虛假宣傳等因素,對黃女士做了不實銷售,對此表示歉意。

該工作人員表示,黃女士的退款申請書目前已有公司多名有關負責人簽字確認,會聯繫公司營銷部門,儘快退款,“2天之內答覆。”

律師:銷售人員該口頭承諾有效,應嚴格遵守

此事中,銷售人員送30平的承諾,目前有聊天截圖爲證,但實際沒有寫入協議,這種承諾有效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姚志鬥律師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如果賣方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確定的,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視爲要約。

姚志鬥表示,即使這些說明和承諾沒有列入正式的認購協議,但也應當視爲協議的一部分。銷售人員在與黃女士磋商簽訂認購書過程中所承諾的“贈送30平”,是黃女士認購房屋的主要原因,也是核心關鍵,對合同的訂立及房屋價格有重大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一般將上述條件認定爲“相關設施”,該承諾對購房人決定是否購房具有重大影響,構成要約,應認定爲認購書內容,因此,該承諾應認定合法有效。

銷售人員承諾送30平,但沒有寫入購房協議,最終這個承諾未兌現,該行爲如何定性?姚志鬥表示,銷售人員以公司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對公司發生效力,尤其是購房人系善意信賴的情況下。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具有合同優勢地位,其在與購房人締約過程中作出的關乎合同能否訂立的承諾,應嚴格遵守實現。

目前情況下,如果對方遲遲不退,黃女士該怎麼做?姚志鬥表示,售樓人員如果構成故意陳述虛假事實,使黃女士產生錯誤認識,並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籤訂了認購書,該行爲構成欺詐。

黃女士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法院訴請撤銷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認購書,同時可以依照《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