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海運輪機長驚傳施暴!二管輪乾嘔被認態度差 被打到腦震盪

時任長榮海運長弘輪的陳姓輪機長在貨輪上與二管輪(第二級管輪員)發生糾紛,見其發出乾嘔聲,就認爲態度不佳,竟出手痛毆打到他腦震盪。檢方以陳在我國船艦上犯罪,我國自有審判權,依法起訴;臺中地院審酌陳犯罪動機等情狀後,依傷害罪判他3月徒刑,可上訴。

長榮海運表示,公司對於霸凌是零容忍,該位輪機長因嚴重違反船員管理規則,暴力對待同事,事發後已被公司依規定程序予以解僱。

臺中地檢起訴指出,陳男2024年3月22日中午12點多在長弘輪擔任輪機長時,因爲細故和二管輪發生糾紛,陳心生不滿竟徒手毆打對方,釀其頭部挫傷、腦震盪,經二管輪提告。

檢方訊時,陳男矢口否認犯行,辯稱他有和對方爭執,但自己是被打,他沒有打人,悔過書是受到脅迫下籤的。當時自己認爲對方要攻擊,自己有做一些抵擋的動作,但不認爲這叫毆打;告訴人則就遇害過程指證歷歷。

檢方查,陳男事後有親籤悔過書,並有EVER BEAMY(長弘輪)船員紀錄聽證會會議紀錄,且告訴人也提出醫院驗傷,佐證他遭毆頭部挫傷、腦震盪。

檢方指出,陳男在長榮海運公司長弘輪,即我國籍的船艦上犯傷害罪,以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論,我國自有審判權,且陳的住所在臺中,因此臺中地院應有管轄權,偵結依傷害罪嫌起訴陳。

臺中地院審酌,陳男當時對職務內容認知不同,與二管輪發生口角糾紛,竟毆打對方成傷,所爲實屬不該,考量陳最終坦承犯行,並願提出1萬8000元賠償,但因雙方就賠償金額無共識無法調解。

中院也考量,陳男僅因二管輪發出乾嘔聲音,覺得他態度不佳就發生衝突,斟酌其犯罪動機、所生危害及一切情狀後,依傷害罪判他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