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獎勵造林2.0!農業部修法 我國森林經營全面升級
《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實施已逾18年,但我國土地利用與經濟結構轉變,獎勵年限過長、土地管理缺乏彈性、輔導措施不足等制度已須變革。因此,林業保育署於108年起廣納林農、地方政府、林產業、環境團體及學者意見,歷經近兩年諮詢、研議與草案預告程序,完成修正。
本次修正納入強化「原生樹種」、「多樣性林相」及「非木材生產林」規劃,避免單一造林化與生態棲地破壞,並透過造林類型分流爲生產林與非生產林,再依循經濟生產與森林保育等適性導向造林方式。修法後,可更貼近不同林地屬性、農民意願與國土需求。
修正重點方面,第一,將獎勵年限由原期限20年縮短至6年,積極活化私有地多元經營。第二,堆疊式獎勵,擴大造林輔導,增加獎勵金種類與組合方式,依造林成果表現逐年審覈,符合規定發給造林獎勵金50萬元/6年,第6年依造林類型並符合規定者,可再加發每公頃成林獎勵金5萬元或結構用材獎勵金5萬元,最高每公頃6年最多可領取60萬元。盼引導林農積極經營管理造林地。造林區位並擴大納入有造林需要或依法得從事林業使用之土地。
第三,審查與監測透明化,提升執行效率,出列造林必要條件、申辦流程及審查標準,增訂獎勵類型與指定樹種,並強化檢查、廢止及資源管理機制,建立更具彈性與效能的造林體系。
第四,目標分流、價值多元、過渡保障、輔導銜接。強化林地經營目的分類爲「生產林」與「非生產林」,提供適性輔導機制,爲後續供應國產材料原及建構生態環境等多元發展基礎。同時,鼓勵森林價值多元,並且設置過渡機制,保障林農權益。
農業部表示,本次修法將獎勵造林政策從「補助導向」邁向「投資型支持」,不僅造林人得以靈活經營,也與國家木材自給、淨零碳排政策接軌。透過新制,林農可用造林獎勵金支付造林成本,更能參與森林資源永續管理,且獎勵造林期滿,可接續公私有林經營多元輔導措施,包括中後期造林撫育、林業機具補助、木材產業加工及林產品銷售媒合、林下經濟、森林育樂發展、環境監測與FSC驗證等。
農業部表示,新制將由造林育苗到產業發展,提供全程輔導措施,達成林農生計、生產、生態三贏局面的「生態林業」。此外,農業部也將以造林政策帶領實際行動,邀請林農、部落公營事業以外的私法人、非法人團體等,加入造林與森林經營行列,推動生態保育與土地永續。